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116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宗霖蔡筱薇周嘉韋 
案由
建請市府研議於本市重要地區設置具代表意義之本土語(如:台語、客語、原住民語等)路牌標示。 
說明
  1. 行政院客委會配合文化部「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推動「客庄地名客語標注作業」計畫,在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行政區牌上加註,或新設客語地名拼音的標示牌,希望增加大家使用客語的機會。
  2. 另行政院原民會亦有「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標示補助計畫」,期盼藉此型塑原住民族語言生活環境,促進語言保存與發展。
  3. 由於本土語言正快速流失,客委會參考英國威爾斯地區的「雙語政策」,提出新對策,例如看到威爾斯的首都卡地夫,當地大多數的廣告、路標,都採用雙語標示,先是威爾斯語、再來才是英語,用這種方式推動語言復振。
  4. 建請市府研議於本市重要地區設置具代表意義之本土語(如:台語、客語、原住民語等)路牌標示,進一步推動語言復振,讓不同的本土文化和語言,在現代社會中擁有更多被看見的機會。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06/26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07/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07/09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40006019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14年7月15日1140006427號 本府就「建請市府研議於本市重要地區設置具代表意義之本土語(如:台語、客語、原住民語等)路牌標示。」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民政局負責道路命名業務,依規定於道路命名完成後通知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道路名牌之設置,非為路牌標示主責機關。 二、依臺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 4 條交通標誌、標線與號誌之設置及維護,權責劃分為本府交通局,已於6/26 民政委員會審查,邀集本府交通局一起參加本案審查。會後經本府交通局表示,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僅有中文及英文(目前為通用拼音)標示,有關於本市重要地區(例如:各文化園區、美術館、台江國家公園、四草觀光隧道、西拉雅廣場、臺南市客家文化會館、臺南市原住民文物館、札哈木原住民公園等等,本市重要地區設置本土語標示,係依各機關轄管法規辦理並研議相關可行性。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