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其他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臨時動議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其他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陳昆和、蔡蘇秋金 
連署人
許又仁、蔡育輝、陳怡珍、鄭佳欣、蔡淑惠、曾培雅、李啓維 
案由
臺南市政府針對部分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尚未擬定本市審查作業準則,送本議會審查之前,暫緩有關申請審查案之進行。 
說明

近來市府配合中央能源政策推動魚電共生,卻引發地方爭議四起。社區對於光電區位還址是否恰當?會不會影響黑面琵鷺保育?養殖戶會不會失去工作?對產量及環境的衝擊有多大?會不會使用化學藥劑清洗而產生污染?光電板廢棄後如何回收?...等問題充滿疑惑。就程序面來看,從光電專區劃設到個案審查,審查標準不清且欠缺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程序,且末考量在地的生態條件、不同漁業環境及社會經濟差異。在社區無法知情參與下,才會謠言四起、人云亦云,對於魚電共生政策充滿不信任戚。

因此,建請市府應訂定「臺南市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準則」,藉由專業的審查機制、公開透明的資訊及開放的參與程序,以完善的制度設計來解決地方的疑慮,重建居民對市府與國家能源政策的信任。

 
辦法

建請市府訂定「臺南市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準則」,內容應包括下列範疇,並提交議會審議:

1、審議機制:包含(1)審查委員會的組成與職權。(2)建立資訊公開制度,專區與個案進度情況透明化,相關書件與會議記錄上網公開。(3)納入地方民眾及利害關條人參與程序。(4)送審資料可信度須經第三方公正單位認證。

2、專案計畫應符合本市整體發展目標與藍圖:針對太陽光電的進駐,本府應進行整體區域發展的生態、產業經濟與社會影響評估,提出整體發展目標與藍圖,並建置臺南市地面型光電區位資料庫,整合並疊和土地利用、生態、饋線圖資,並上網公告適合的區位資訊。需考量保育類物種及當地與周遭生態系的關係及影響,不僅限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

3、生態衝擊之審核機制與生態補償:包含(1)至少一年四季之生態調查報告,並與本府建置之臺南市地面行光電區位資料庫進行比對。(2)規劃階段、施工階段、營運階段進行生態監測作業,營運階段前五年需較頻繁地進行各種生物相的監測,並訂立監測指標物種做為生態保育用地復育目標,於未來營運期間持續監測評估。(3)設置30%生態保育用地或其他生態補償措施,以符合當地生態環境特色與生物群為復育目標。

4、產業經濟衝擊之審核機制及補償:對於當地產業、社區與漁民工作權的影響衝擊評估及因應對策。

5、契約審定:包含(1)漁業產量檢核加入第三方公正單位認証。(2)與養殖戶至少5年以上之定型化契約範本。(3)土地整合方、光電業者、養殖戶之三方契約關條。

6、工程技術審查:包含技術可行性、成本與經濟可行性、建立全生命週期的太陽光電生態檢核制度。承諾事項:包含面板損害殃及鄰近漁池的標準處理程序。

 
提案附件
建設議提41.docx
 
一讀日期
2019/03/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05/29 
大會決議
1、併建設議提41號案。 2、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06/10 
發文字號
南議議事字第 1080005484號 
執行情形
臺南市政府108年7月1日府農漁字第1080697318號函復。 本府就「臺南市政府針對部分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尚未擬定本市審查作業準則,送本議會審查之前,暫緩有關申請審查案之進行。 」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 本府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及落實農地農用原則,推動 「漁電共生」 設置,對於漁電共生專區設立 審查, 謹守三個優先原則:分別是 生態 優先、 生存 優先和 意願優先;強調必需達成養殖、創能與環境的三贏局面。 二、 本 市漁電共生專區劃設, 係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29 條規定,由綠能業者擬具專案計畫建議書,報本府主管機關;依據農委會公佈「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再召開「專案計畫審查委員會」;由農政單位、能源單位、漁業專業單位、保育專業單位人員、專業學者、環保團體及漁民團體代表等,協助審查專案計畫建議書,評估可推動後,再由市府擬具專案計畫送農委會審查核准;力求穩健推動且過程嚴謹。 三、 漁電共生設置分兩階段,目前僅是第一階段:由市府審核綠能業者所送專案計畫建議書,再由市府擬具專案計畫 送農委會審查核定;未來還有第二階段:針對專區內個別魚塭,設置太陽光電容許使用審查;本府將會更嚴謹把關,未達標準不容許設置,以確保養殖效益、漁民權益、污染防範及生態永續,俾兼顧經濟與環境平衡發展。 四、 本 府秉持「農漁為本,綠能加值」原則,配合農委會水產試驗所漁電共生模場試驗研究基礎,以穩健務實方式,推動養殖漁業與綠能設施結合利用,要求綠能業者需與地主及承租漁民三方達成共識,設置綠能後應優先由原魚塭養殖漁民承租養殖,保障漁民工作權。 另對所規劃之場域,要求避開環境敏感地區,且於施工及運轉期間要求進行 定 期生態及環境監測,並嚴格把關限制綠能業者僅可使用清水清洗太陽光電板,禁止使用化學藥劑,並提出太陽光電板回收計畫。 確保養殖漁民、在地居民與環境生態之平衡發展,兼顧養殖、環境、創能三大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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