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6次 定期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27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蔡育輝
- 案由
- 建請修訂「臺南巿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第3條第3款第2目、第4條第9款第4目等條文,以符合憲法第15條國家應保障人民生存權之精神。
- 說明
一、我國憲法第15條規定,國家應保障人民生存權。水與電是現代民眾生活之必要,但是建築法第73條以合法建物為申請水與電之依據,影響違章建物住戶用水用電權益,恐有違憲之虞,市府有修正之必要,以維違章住戶生存權。
二、臺南巿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自101年3月27日發布,是以第3條第3款第2目『94年3月24日前既存未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市府應適時修訂自101年3月27日適用,以照應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的市民之需求。
三、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設定住居所之自由。第3條第3款第2目『實際僅供住用,未領有建照建物申請接用水電之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其他自有已接用水用電房屋者』得申請接用水、電之許可;是非常不合理的,建請予以修正。用水用電屬民生必需,消費者亦相對每月繳納費用,不許可用水用電申請等同剝奪消費權益。又用水用電屬『違章建築』管理事項之末端,政府應於源頭有效管理,非以末端『用水、電申請』抑制未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致忽視民眾使用其他住處之需求與必要性。
四、第4條第9款第4目:……「應另檢附該建築物完工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建請能修訂以『空照圖』逕以證明。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7/09/1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請市府研議辦理。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7/11/29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7/12/08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060008432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7年2月13日府工管一字第1070186348號函復: (一)有關「第3條第3款第2目」條文修訂,因涉及本市違章建築之認定等相關事宜,本府將擇期邀集相關單位研議。 (二)有關「第4條第9款第4目」修訂:本府已於104年4月8日修正「臺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將94年3月24日前建築物完工之相關證明,如下擇一檢附即可: (1)房屋稅籍證明:至稅務機關申請。 (2)航照圖:申請詳「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航空照片(放大類)申請書」。 (3)里長出具之建築物完工日期證明書:詳「建築物完工日期證明書」。 (4)營造廠開立之材料收據。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