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1次 臨時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案由
建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研議改善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保險疑義,避免人員保險權益中斷之不利益。 
說明
  1. 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53647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費團字第10613113030號函揭示,關於應對本土語言教學之支援工作人員投保勞工保險,且應由主責學校(實際擔任教學學校。如為跨校教學者,則擇定1校雇用並為之辦理加退保,再由該校派駐其他學校進行教學工作)於其聘期到職當日辦理加保、於聘任期滿離職日辦理退保。前揭作業方式原為保障人員保險權益,概無疑義。
  2. 惟查現行作業指定應投保勞工保險,則該人員原本有他種如農、漁民保險者,則要求人員辦理原保險之退保轉而申辦勞保。
  3. 為本土語言教學工作乃配合學校學期制,亦即聘期將因學校學期之寒暑假排程而中斷,進而產生上開勞保加退保作業之影響,中斷投保年資。
  4. 前述不確定、不連續之投保實況,相較於如人員原有之農漁保連續性,對於其權益之保障維持殊堪疑慮。況農漁保險之再投保(復保)程序亦非如勞保即時,對人員之保障更易發生堪慮之情。
  5. 建請教育局應對前述保險中斷影響權益情形研議補償作為,並建請中央保障支援工作人員權益,不宜礙因教育行政作業便宜,影響人員原有保障之實質內容、及人員於本業外參與投入本土語言復振之使命熱情。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3/02/14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3/02/17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3/02/20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20000875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研議改善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保險疑義,避免人員保險權益中斷之不利益。」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0月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36303號函,國民中小學閩南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期如為學期制,並依該學期排定課表到校授課,應屬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全月在職之部分工時人員,學校應於渠等聘期開始到職之日辦理勞健保加保,於聘任期滿離職之日辦理退保;又該等人員若非屬學期制受聘,亦非受雇主輪派到工,而為臨時性非定時到工之短期工作人員,則學校應於其到職當日申報加保,離職當日申報退保。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適用於全體被保險人,尚不得因被保險人具有其他投保身分而有不同之申報方式。 二、復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3月17日農輔字第0980050384號令訂定之「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農民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其期間每年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 三、綜上,國民中小學閩南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學校於其聘期開始到職之日辦理勞健保加保,於聘任期滿離職之日辦理退保,概無疑義。倘其另有農保資格,依前開「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當年度(1月 1日至12月31日)勞、農保重複加保的日數不超過180日,農保資格不受影響;但如超過180日,則農保資格自第181日取消。 四、本案涉全國一致,又前開「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本府教育局將建議教育部召開跨部會相關會議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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