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7次 臨時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2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蔡旺詮
- 連署人
- 李偉智、鄭佳欣、周麗津、許又仁、李中岑、吳禹寰
- 案由
- 依據地方自治法權限,針對環保噴藥問題能修法改善。
- 說明
一、目前市府仍在市區空地噴灑枯葉劑農藥,這對水質土壤人體傷害很大,希望環保局先提案修法禁止。
二、私人宅內不得堆積垃圾與回收品,以免造成惡臭、蟑螂、老鼠,甚至火災。
- 辦法
- 如案由及說明。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1/01/05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1/01/26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1/02/02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100000945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農業局110年2月18日府農務字第1100198302號函覆如下: 本府就「依據地方自治法權限,針對環保噴藥問題能修法改善。」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農藥管理法,除草劑使用範圍包括:糧食作物(水稻及雜糧作物)、園藝作物(蔬菜園及果樹園)、特用作物(茶園、蔗園、菸草園、亞麻園及風茹園)、森林(造林地)、花卉(玫瑰盆花)、草皮(百慕達草及地毯草草皮)及其他(水生雜草布袋蓮、非耕作農地雜草及小花蔓澤蘭)等。農藥管理法僅規範除草劑使用範圍,未規範非農地使用除草劑情形。 二、針對非農地雜草管理,環境保護署已訂定「非農地(非農用)環境雜草管理指引」,並建議各地方縣市政府訂定「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目前臺北市、高雄市環境保護局皆已訂定。主要規範除草劑僅能用於農業用地,其他如公園、道路綠地、公墓園等基於公共利益考量公告之特定區域,則禁止使用,將請本府環境保護局協助後續自治條例訂定,以維護環境生態與市民健康。 三、本府農業局亦會加強宣導,請民眾依規定使用除草劑,或使用壬酸等非化學性植物保護資材。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