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教育
- 案號
- 77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冠維、曾之婕、周奕齊、陳怡珍、周麗津
- 連署人
- 方一峰、盧崑福、吳禹寰、尤榮智、杜素吟、陳碧玉、陳昆和
- 案由
- 教育局應要求各校確實給予教保員未休息之加班費,或與協商擇日補休,並編列足額的加班費供各校使用,以保障勞權並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 說明
- 教保員係依勞動基準法進用,目前措施為連續工作4小時要休息30分鐘,但幼兒在教育現場意外與狀況隨時都會發生,不像工廠可以關燈、關機而以管理工廠的方式來規範教保員的工時。
- 教育部以「午休時至少安排1名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照護。」之做法,以破壞適當師生比例之照顧方式並非妥當,更無法讓家長安心,對未休息之教保服務人員亦不公平。
- 如雇主未予教保服務人員休息,仍要求其於工作場所內待命或提供勞務,該時段仍屬工作時間,應依法給付工資。
- 故教育局應要求各校確實給予教保員未休息之加班費,或與協商擇日補休,並編列足額的加班費供各校使用。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4/11/21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4/12/02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4/12/11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教字第 1130011408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教育局應要求各校確實給予教保員未休息之加班費,或與協商擇日補休,並編列足額的加班費供各校使用,以保障勞權並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教育局將持續向學校宣導,如教保員有加班事實,學校應與與其協商擇日補休。 二、另考量學校人事費用已成為本市預算龐大支出,如若編列加班費,恐嚴重排擠其他教育所需經費,故編列加班費一事仍需審慎評估。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