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2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志展
- 連署人
- 郭國文、林宜瑾
- 案由
- 建請勞工局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爭取勞工結婚補助津貼,應比照軍公教人員福利納入勞工保險給付項目。
- 說明
一、現行勞工保險有生育給付(給付標準為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但未有結婚補助。
二、有鑑於軍公教人員享有結婚補助二個月,建請勞工局向勞工保險局研議爭取將前述結婚補助納入勞工保險給付項目,並比照為給付二個月,以造福勞工。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5/08/28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送市府研議辦理。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5/11/05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5/11/13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 1040007589號
- 執行情形
- 依據臺南市政府104年11月18日南市勞資字第1041144117號函覆: 一、依據本市議會第2屆第2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辦理。 二、現行勞工保險有生育給付(給付標準為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但未有結婚補助,因社會情勢變遷,不婚族日益增加,為鼓勵勞工結婚組織家庭,另有鑑於軍公教人員享有結婚補助二個月,建請鈞部 研議結婚補助納入勞工保險給付項目,並比照為給付二個月,以造福勞工。 三、依勞保老年給付請領辦法:略可分為老年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如以月領方式請領年金,未領完畢部分僅能由直系血親(按順位為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領取差額,而旁系血親(兄弟姊妹)除非舉證有受勞工扶 養事實,才可領取,其他皆繳歸國庫。政府變相「懲罰單身者」,建請研議放寬給付條件,改依繼承方式辦理解套,以維護勞工權益。 依臺南市政府府勞資字第1041167359號函覆: 一、依據勞動部104年11月20日勞動保2字第1040084187號函。 二、有關建議勞工比照軍公教結婚給予補助一節: (一)查勞工保險係屬社會保險,其給付之目的在保障勞工因 事故所致所得損失或中斷時之經濟生活安全。另查公務人員結婚補助並非公教人員保險法之給付項目,而係為津貼福利之一種,與保險給付之目的及性質不同,爰不宜於勞工保險增設結婚補助項目。 (二)另據「103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顯示,超過六成以上之事業單位已提結婚補助或禮金;另僱用5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提撥職工福利金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多數已提供結婚補助。 三、有關建議放寬被保險人於請領老年年金期間死亡,其遺屬請領差額金改繼承方式辦理一節:查勞工保險基金係由被保險人繳納之保費、雇主之分擔額及政府之補助所形成,非被保險人個人之私產,故相關保險給付應符合法定條件始得請領。爰此,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之1規定略以,被保險人於領取年金期間死亡,其一次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金,應由符合請領條件之遺屬請領。該差額金之性質非屬依法所得繼承之遺產,不宜比照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辦理。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