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43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美燕 
連署人
李文俊、王家貞、張世賢、蔡秋蘭 
案由
請檢討將鯤喜灣地區[鯤鯓、喜樹、灣裡]、水交社眷村園區、鹽埕第一鹽之鹽埕地區等納入為民宿區。 
說明

一、南區鯤喜灣地區[鯤鯓、喜樹、灣裡],為台南先民早期落腳之地,早期經濟均與海有關,現今經濟型態雖已轉型,但保留早年的歷史痕跡與生活樣貌依須留存於其建築物中,其歷史價值可做為現今之教育。

二、水交社眷村園區為空軍特有眷村遺址,在規劃為眷村園區應使有為民宿,以體驗過往生命歷程。

三、南區鹽埕為台灣先民最先墾為鹽田之所,附近聚落仍留痕跡烙痕,保留與利用應並存,故宜規劃民宿。

 
辦法
如案由並請召集地方人士討論。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9/2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12/05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12/1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12/17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080011553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8年12月23日府觀業字第1081478037號函復: 一、本府受理民宿登記皆依據交通部訂頒之民宿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該辦法106年11月14日增訂第3條第7目「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已擬具相關管理維護或保存計畫之區域。」及第8目「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得設置民宿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表示只要依法定程序劃定具文化資產保存價值之區域〈如:本府公告之歷史街區〉,並符合建築管理、土地使用相關規定及整棟作住宅使用之條件皆可合法設置民宿。本府觀旅局即依據行政程序法訂定「臺南市得設民宿具有人文或歷史風貌區域認定基準」,規定本府文化局依台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劃定公告之歷史街區即符合上開基準。 二、本府文化局為妥善保存歷史街區內傳統建築群及周邊環境風貌,促進歷史街區再造,活化歷史文化空間,以振興地方藝術文化及產業經濟,制定有「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依該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保存特色之歷史街區並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之。目前本府文化局刻正辦理之「府城歷史街區(緩衝區)計畫」草案範圍包含中西區、北區、東區、南區等部分地區,其中水交社眷村部分園區即涵蓋在範圍內。俟文化局公告後,區內可否設置民宿,觀旅局將依計畫內容相關管制規定辦理。 三、另查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刻正辦理「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經營管理範圍檢討規畫」,本府已建議將鯤喜灣地區納入其經營管理範圍,屆時該區域即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風景特定區」得設置民宿之規定。

、本府109年2月10日已公告「臺南市府城歷史街區(緩衝區)計畫」,符合本府訂頒「臺南市得設置民宿具人文或歷史風貌區域認定基準」之規定,依法可設置民宿,該計畫範圍涵蓋水交社眷村園區。 二、鯤喜灣地區及鹽埕地區,本府觀旅局於108年9月12日已建議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理「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經營管理範圍檢討規畫」時,將鯤喜灣地區納入其經營管理範圍,如獲納入將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風景特定區」得設置民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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