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185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旺詮 
連署人
鄭佳欣、周麗津、李偉智、蔡育輝、陳秋萍、林志聰 
案由
建請市府推動「住宅法人」模式,由民間法人團體發起,公私協力,以多元的方式興建社會住宅。 
說明

社會宅與青年宅,對於居住正義來說,無疑是非常好的政策,然而卻非唯一解決居住問題的手段。社會宅或青年宅的興建效率,無法跟上居住需求。公部門的建設需要經過許多手續跟經費核准,比不上民間興建的效率。

借鏡荷蘭的例子,荷蘭是歐洲人口最密集的國家之一,近10年來,住房危機節節升高,包括住房短缺、房價與租金上漲。因國民平均壽命延長和移民進入等因素而增長的人口,衍生嚴峻的住房短缺問題。很難想像進步的荷蘭,從1960年代到2000年間,許多年輕人以強佔房屋、拒付租金的方式來生存,抗議居住不公,數量多到政府無法開罰,直到2010年後,房屋政策逐漸完善,荷蘭政府才敢宣布佔屋是「非法的」。

荷蘭社會住宅的關鍵:住宅法人:荷蘭的出租住宅可分為兩種:私人住宅和社會住宅。私人出租住宅約佔整體住宅的13.1%(約104萬戶),而社宅佔比更高,約29.1%(約229萬戶),社宅主要由住宅法人(Woningstichting)興建管理。

1901年荷蘭通過〈住宅法〉(Woningwet),保障人民居住權並提供法源,確立社會住宅為住宅政策中重要一環。由民間的住宅法人來開發、出租並管理,目前約有400萬人住在社會住宅。住宅法人有如專業化的非營利開發商,專注在興建社宅,在財務方面,藉由「社會住宅擔保基金(WSW)」,確保銀行提供長期低利融資在土地方面,透過地方政府提供優惠地租。

租不起、買不起,就自己蓋的實例

2018年開始,由13位荷蘭青年組成的住宅合作社(HousingCooperative),他們希望可以在阿姆斯特丹建造一個60人規模的社區,全部只供出租,一半將作為社會住宅,另一半則提供給居住團體作為共居空間。建築藍圖是由設計師和住戶共同合作設計。建築分為三個部分:

獨門獨戶的社會住宅和居住團體的共享公寓。非居住用途空間給居民共同使用的空間,設置廚房、洗衣間等生活設施。公共空間則是花園與廣場,對外開放給鄰居或市民。

阿姆斯特丹市政府,是啟動青年自力建設合作式住宅的最主要推手。計畫名為「自己做建築(do-it-yourselfbuilding)」,讓市民自己募集成員成立住宅合作社。市政府主動公布、釋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的閒置土地。市政府協助市民籌措建設經費的融資計畫。

阿姆斯特丹市能夠做到如此程度,鼓勵青年自己「蓋」社會住宅,並提供適當的輔導與優惠。此計劃建設經費預計600萬歐元(約新台幣2億元),除了市政府協助向銀行取得貸款和補助、租金貢獻,當中有8%財源則正在向社會大眾發起募資籌措。目前已經第三季動工了,這種「公私協力」的典範,詮釋了居住問題需要用更彈性務實的方式解決。

 
辦法

1.台灣民間自建住宅仍缺乏公私合作模式與彈性制度的支持,雖然按照《住宅法》與《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民間也可興辦社會住宅,但目前仍是零案,全數由國家直接新建。市府可依此為法源,建立相關住宅法人之制度。

2.國有財產署曾回覆,確認「公有非公用之住宅區土地」,可以給予民間興辦社宅,市府應主動公布適合之土地,供民間法人興建社會住宅。

3.除政策輔導,融資方面也需政府協助,並非單純幫忙送件,而是確實募得資金。可參考阿姆斯特丹市府向民間募款的實例,建立多元的經費管道。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1/09/15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11/25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議。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11/3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12/08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100012179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10年12月13日府都更字第1101500570號函復: 1、為加速社會住宅取得,以多元方式興辦一直為本府都發局之推動策略。目前已規劃或發包施工之臺南公宅總計4,229戶,市府以公辦都更回饋、政府興建二種方式興辦公宅。 2、其中,公辦都更回饋方式,即是應用都更獎勵引入民間建設資源投入,讓政府得以無償取得公宅。有關由民間法人團體發起之作法,市府將納入後續階段檢討評估。 3、承蒙貴會暨議席對於市政之關切及熱忱,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