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4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 
連署人
劉米山、李宗翰、呂維胤、蔡蘇秋金 
案由
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積極推動將母語認證列入公務人員職級升等遷調或臺南市各局處招考人才等考試用人之加分評比項目。 
說明

一、《國家語言發展法》去年底三讀通過後,正式確立台灣多元文化之價值與台灣各固有族群之自然語言之傳承、復振與發展的重要性與政策方向。

二、臺南市政府已於108年7月1日將閩南語認證列入臺南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的加分項目。建請教育局針對校園既有母語日之預算、訪視與推動計畫研擬出適當及符合需求之規劃。

三、建請市府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第16條,積極推動將母語認證列入公務人員職級升等遷調或臺南市各局處招考人才等考試用人之加分評比項目。讓臺南市成為台灣推展母語文化的先行者。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9/2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12/06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12/1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12/20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80012286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08年12月27日1080012650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8年12年26日府族綜字第1081507246號函復: 本府就「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積極推動將母語認證列入公務人員職級 升等遷調或臺南市各局處招考人才等考試用人之加分評比項目。」案, 敬答覆如下: 一、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16 條規定:為提供國民適切服務,中央及地方 公務人員之甄選得視業務需要,附加國家語言能力證明作為資格條件。 二、就原住民族語部分,依 106 年 06 月 14 日公布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25 條規定: (一)本法施行三年後,原住民參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 公費留學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二)原住民族專責機關(構、單位)之公務人員未取得原住民族語言 能力認證者,每年應修習原住民族語言;其修習時數,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三、另依 108 年 12 月 13 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布之原住民族專責機關 (構、單位)公務人員修習原住民族語言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前點 機關(構、單位)未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中級以上認證之公務人員,每年應修習原住民族語言課程十小時,並得列為公務人員終身 學習時數自行選讀與業務相關之課程時數。 四、至於客家語部分,依客家委員會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第 三點規定: (一)通過客語初級認證,嘉獎一次、客語中級認證,嘉獎二次、客語 中高級認證,記功一次。 (二)通過客語認證者於機關內部職務陞遷時,機關得酌予加分,通過 客語認證初級者加二分、中級者加三分、中高級者加四分。 五、有關貴席關心將母語認證列入公務人員職級升等遷調,或本市各局 處招考人才等考試用人之加分評比項目一案,本府民族事務委員會 當積極協請本府所屬各機關(構)落實。 收文字號:108年12月27日1080012661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8年12月27日府秘總字第1081494249號函復: 本府就「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積極推動將母語認證列入公務人員職級升等遷調或臺南市各局處招考人才等考試用人之加分評比項目」案,敬答覆如下: 1、有關建議辦理公務人員職級升等遷調,將母語認證列入加分評比項目,由本府人事處研議辦理。 2、本府秘書處主要掌理臨時人員之管理(待遇、工作條件及考核、退休、撫卹等)事項,臨時人員之進用及甄審項目乃由各用人機關依職務需要訂定,本處將建請各局處於辦理臨時人員考試用人時,將各種語言認證依職務需要納入甄審項目,以推展母語文化。 收文字號:108年12月30日1080012741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8年12月27日府人力字第1081508992B號函復: 本府就貴會決議「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積極推動將母語認證列入公務人員職級升等遷調或臺南市各局處招考人才等考試用人之加分評比項目」案,敬覆如下: 一、本府公務人員之陞遷評分表係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規定訂定,目前行政院的規定,在語言能力(含本國語言及外國語言)這一項得依照各機關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就該語言能力測驗檢定程度來酌予加分,本府將研議公務人員參加各種語言認證依職務需求列入陞遷加分項目,至加分標準由各機關提機關甄審委員會審議。 二、至本府各局處於招考人才等考試用人之加分評比乙節,目前勞工局辦理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用)、臨時人員年度集中招考,亦可由各機關考量職務需要,研議是否加分。 收文字號:109年1月3日109000104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9年1月2日府勞訓字第1081538630號函復: 本府就「提請將『閩南語認證』列入臺南市各局處招考人才等考試用人之加分評比項目。」及「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積極推動將母語認證列入臺南市各局處招考人才等考試用人之加分評比項目。」案,敬答覆如下: 依據「臺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用)、臨時人員集中辦理公開甄選作業計畫」規定,經本府核定年度計畫列管有案之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用)、臨時人員出缺時,由本府勞工局職訓服中心辦理公開甄選,有關加分標準將請各用人機關於職缺調查時,考量職務需求於用人需求表備註欄中提列。 收文字號:109年1月7日1090000240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9年1月7日府族綜字第1090075227號更新函覆: 更新市府108年12月26日府族綜字1081507246號函書面答覆三之部分內容,答覆如下: 三、其中 108 年 12 月 13 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布之原住民族專責機關 (構、單位)公務人員修習原住民族語言實施要點第三點「前點機關 (構、單位)未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中級以上認證之公務人員,每年 應修習原住民族語言課程十小時,並得列為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自 行選讀與業務相關之課程時數」規定部分。108年12月25日原住民族委員會以原民教字第1080078876號函表示, 因該要點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尚須遂行原住民族委員會內部法制作業,爰暫緩發布實施,俟相關行政程序完備後另行函知。 收文字號:109年1月10日1090000401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9年1月9日府教課(一)字第1081534982號函復: 本府就「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積極推動將母語認證列入公務人員職級升 等遷調或臺南市各局處招考人才等考試用人之加分評比項目」決議案,敬 答覆如下: 一、 本市已將本土語文認證列入臺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 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之加分項目,對於推動認證亦開設本土語文相關認證指導班,協助本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及教師熟悉相關認證方式,以通過語言能力檢定,內容如下: (一)閩南語方面,辦理臺灣閩南語認證加強班、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含現職教師)認證培訓及閩南語學生認證指導班。 (二)客家語方面,辦理客語初階認證親子指導班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含現職教師)認證培訓。 (三)原住民族語方面,辦理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培訓班及原住民族語學生認證指導班。 二、 另外,為奬勵現職校長及教師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所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 、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予以獎勵。亦奬勵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通過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之學生發予獎狀鼓勵,中學生核予嘉獎獎勵之。 三、 為了解各校辦理情形,本土語言指導員及輔導員均會到校輔導,檢 視學校母語教學狀況,除了聽取學校情境布置、活動安排、校訂課 程等規劃,更進行觀課及議課,並與教師雙向交流,亦會了解學校師生認證狀況,鼓勵學校師生參與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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