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環保衛生 
案號
23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偉智、沈家鳳、Ingay Tali 穎艾達利 
連署人
陳怡珍、吳通龍、林冠維、邱昭勝、周奕齊 
案由
請市府規劃簡化殘障手冊審查發放之流程,以減輕民眾往返各審查機關之不便。 
說明
  1. 一位腦部受損之四十幾歲領有殘障手冊之民眾,其因孩童時因車禍腦部受損影響腦部成長,因其每五年需申請更換,且其受損已是永久性,無復原之可能性,為免其奔波勞累,請市府規劃延長殘障手冊有限期限。
  2. 另領有手冊之洗腎患者,其審查資格也需2年審查一次,因其已是終身須洗腎者,請市府規劃經醫師檢定須終身洗腎者可無須換卡,以減輕民眾不便性。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3/11/27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3/11/3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3/12/06 
發文字號
南議環衛字第 120011636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請市府規劃簡化殘障手冊審查發放之流程,以減輕民眾往返 各審查機關之不便」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領有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仍需每五年換證,請市府規劃 延長證明有效期限 1 節: (一)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 14 條 8 項規定:「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11 日前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得逕予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 (二)爰自 110 年 1 月 20 日起,本市持永久效期身心障礙證明者,已 無須每 5 年再辦理換證。 二、有關終身須洗腎者請市府規劃經醫師鑑定可無須重鑑,以減輕民 眾不便性: (一)查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身心障礙證 明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但身心障礙情況符合第 6 條第 3 項所 定辦法有關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 (二)次查身心障礙鑑定作業辦法第 8 條附表三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 恢復之基準(一)3.類別「第六類」鑑定向度為 6610(腎臟功 能),障礙程度為 4,經 2 次以上(≧2 次)現制鑑定,至少 1 次 (≧1 次)於年滿 70 歲後鑑定(1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三)爰洗腎民眾倘符合上開資格,經醫師鑑定後,可領有無須重鑑 之身心障礙證明。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