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施余興望 Tjakumay Tagaw 
案由
建請市府比照臺北市作法,針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二十歲以上未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因非自願性失業、家庭經濟突陷困境或類似特殊情況,致全民健康保險中斷加保且未請領其他機關同性質之補助者,應補助其保險費。 
說明
  1.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8條: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
  2. 年滿20歲至未滿55歲之臺南市原住民,若因非自願性失業或家庭經濟突發困境,導致短期無力負擔健保費而中斷納保,將直接影響其就醫權益,甚至造成後續健康風險與社會成本增加。原住民族在就業市場相對弱勢,收入來源不穩定,一旦遭逢突發狀況,更容易面臨醫療保障中斷的壓力。為減輕原住民族在困頓期間的生活負擔,並確保其基本醫療權益不因經濟困境受影響,請市府提供健保費全額補助,以維護其健康安全及社會保障連續性。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11/28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12/0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12/09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40011783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比照臺北市作法針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二十歲以上未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因非自願性失業、家庭經濟突陷困境或類似特殊情況致全民健康保險中斷加保且未請領其他機關同性質之補助者,應補助其保險費」案,敬答覆如下: 一、 查臺北市政府95年發布「臺北市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作業要點」,凡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連續四個月以上,非自願性失業者、家庭經濟突陷困境或類似特殊情況者,每人每年補助三個月保險費總額為限。 二、 經電詢臺北市政府,該府每年編列是項經費180萬元(含醫療補助),惟申請人數甚少(約0人至2人),本(114)年度申請人數0人,係因勞保局主動協助失業期間勞工,優先依《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申請補助應自付部分之健保費用,致該預算執行率偏低。 三、 次查,衛服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無力繳納健保費者,採取「紓困基金貸款」、「分期繳納」及「愛心轉介」三種途徑以解決民眾困難。另為保障民眾就醫權益,則採「健保欠費與就醫權脫鉤(全面解卡)」,即民眾在欠費期間仍可持健保卡就醫,避免因無力繳費而延誤就醫之憾事。 四、 經評估,中央健保署已就無力繳納健保費民眾提供多種協助管道,勞保局亦針對該失業族群提供補助辦法,考量每年申請人數不多,如族人有經濟困難,本府原民會將派社工瞭解個案需求,並協助轉介或提供資源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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