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機關提案-決算審核報告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6次 臨時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提案性質
有關機關提案-決算審核報告 
來文日期
2024/07/29 
來文字號
審南市一字第1130005194號 
提案單位/人
臺南市政府其他 
連署人
 
案由
112年度臺南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敬請 審議。 
說明
  1.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42條規定辦理。
  2. 中華民國112年度臺南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臺南市政府於113年4月30日以府主決字第1130572394號函送本處,本處業於法定期限內依法完成審核,並編製審核報告竣事。
 
辦法
如案由。 
一讀日期
2024/08/12 
一讀審議結果
交付聯席審查。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08/15 
審查意見
聯席審查意見: 一、照案通過。 二、建請市府對納入集中支付之基金,如有向外部借款供市府調度之用,市府於每半年付息時,應補足其差額。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08/22 
大會決議
照聯席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08/27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130007462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 建 請 市府 對納入集中支付之基金,如有向外部借款供市府調度之用,市府於每半年付息時,應補足其差額 」 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考量集中支付可達到統合資金部位、減少閒置資金、避免不必要舉債及降低債息,爰本府自 102 年 3 月起依公庫法第 8 條規定實施集中支付作業,目前各地方政府均已採行且本府亦於 102 年6 月 20 日簽准以活期存款利率每半年付息一次。 二、基金納入集中支付前,基金皆獨立運作,銀行每半年皆會依活存利率計息;基金納入集中支付後,基金仍獨立運作,且市府每半年亦會依活存利率計息,基金之運作與權益皆與納入集中支付前無異。 三、惟納入集中支付之基金,如因業務需要,有向外部借款之需要時因非屬集中支付之調借因應範圍 應由該基金自行負擔所衍生利息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