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4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 
連署人
蔡筱薇、劉米山、郭清華、呂維胤、李宗翰、邱莉莉、蔡蘇秋金 
案由
建請公設消防栓管理權責回歸自來水事業。 
說明

一、公設消防栓設置、維護、保養為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而現階段自來水事業機構並無定期派員檢查,而是委託臺南市消防局派員檢查消防栓。消防機關僅於火警發生時使用消防栓,屬使用單位非管理機關。

二、依消防法第十七條規定,自來水事業應負責保養、維護消防栓,並應配合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實施測試,以保持堪用狀態。建請自來水公司成立業務督導小組,實地抽檢臺南市消防栓堪用情形,並定期派員檢查、修繕、測壓公設消防栓。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9/2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12/05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12/1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12/17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080011629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8年12月25日府消救字第1081477498號號函復: 一、 本案已向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下稱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建議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當地自來水事業應依本(消防)法第 17 條規定,負責保養、維護消防栓,並應配合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實施測試,以保持堪用狀態。」回歸消防栓管理權責。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表示事涉全國法規適用一致性、經費編列及執行問題已向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總處反映,俟總處規劃配套措事後依法執行。
感謝貴席提出關心與建言,本府謹致謝忱。

本府消防局後於109年2月11日拜訪水公司林處長進行商議,其承諾將於109年擇安平區先行試辦消防栓維護事宜,110年續辦並擴大區域範圍,預計111年全面回歸水公司負責。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