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45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陳朝來 
連署人
李中岑、蔡育輝、賴惠員、洪玉鳳、杜素吟、李坤煌、吳通龍 
案由
建請市府嚴正聲明,強烈反對台江國家公園在本市七股、將軍擴充任何版圖,並請本會(臺南市議會)行文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內政部營建署,嚴正聲明強烈反對台江國家公園5年通盤檢討在本市七股、將軍擴充任何版圖,以維護地方自治精神,並守護臺南市財產的完整與市民的權益。 
說明

一、台江國家公園進駐本市5年,長期限制漁民行為,阻礙地方發展,又缺乏與市府、議會的聯繫溝通,現在5年通盤檢討要擴充臺南市版圖,臺南市議會強烈反對。

二、5年通盤檢討擴充版圖說明會5場,當地居民全數反對(如附件一)。

三、台江5年通盤檢討擴充圖如附件二。

四、擴充版圖其中還有臺南大學預定地,也是臺南市的土地,更需要保護市民的權益。

 
辦法
請市府及本會依案由辦理。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6/10/12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6/12/23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7/01/04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050009210A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106年1月5日營江企字第1060000029號函復: 貴議會對於「台江國家公園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草案」之提案1案,業已錄案彙整作為審議國家公園計畫之參考,副本抄送規劃單位(啟順開發顧問有限公司),請彙整供審議計畫參考。

本案經市府106年1月13日府都區字第1060065137號函復: 一、台江國家公園位於臺南市西端,以臺灣最西端之台江地區為中心,區內擁有豐富海、陸域生態資源、特殊地形地質景觀及歷史文化資源,因此於民國98年奉准設立國家公園,台江國家公園計畫並於同(98)年公告實施,依據「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國家公園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5年通盤檢討1次,並作必要之變更,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爰依上揭規定辦理通盤檢討作業。 二、有關決議案之意見,本府已於106年1月12日府都區字第1060046023號函(如附件)請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台江國家公園定期通盤檢討時務必重視,對於國家公園範圍之檢討不應僅就生態保育層面規劃考量,更應兼顧在地生計,加強與地方民意溝通,廣採在地居民意見,俾使計畫更臻周延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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