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4次 定期會
- 類別
- 教育
- 案號
- 60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許又仁
- 案由
- 建請教育局妥為規劃本市教師健檢補助事宜,於110年將本市教師納入健檢補助對象,請決議。
-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0月2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121689號函說明二:本署已於109年4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48090號函通知各教育主管機關應遵循「職業安全衛生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規定,補助所屬40歲以上之聘任人員,補助次數2年1次,補助金額以3500元,為一般性健康檢查。
二、又,同函說明三:教育部業以109年9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60471A號函檢送「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含教保服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請各縣市政府參照並配合辦理,俾利維護教育人員健康權益。
三、多位議員同仁已於市政總質詢時籲請將教師納入健康補助對象,期能符合法規規定之餘,更能維護教育人員健康權益。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0/09/15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0/11/26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0/12/01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0/12/14
- 發文字號
- 南議教育字第 1090011623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9年12月21日府教人(二)字第1091537954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教育局妥為規劃本市教師健檢補助事宜,於110 年將本市教師納入健檢補助對象,請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規定略以,雇主對在職勞工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實施1次一般健康檢查。本府已依規定每3年辦理1次各級學校教師健康檢查。 二、另為鼓勵教師兼行政意願,110年度補助各級學校40歲以上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每人每2年補助3,500元。 三、未來教師補助健康檢查部分,本府將整合現行國健署健檢規劃、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定每3年辦理1次教師健康檢查項目,規劃於111年提供更適切的教師檢查項目;另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請本府配合完備教師健康檢查相關機制,因教師健檢攸關全國教師福利政策,本府將積極配合辦理並爭取中央編列經費補助。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