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1次 定期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6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美燕
- 連署人
- 蔡育輝、林燕祝、盧崑福
- 案由
- 請市府針對南區無農路之農地分區辦理農路規劃或農地重劃,使農地能地盡其用。
- 說明
目前政府推動三生農業,強調生產、生活、生態一體,但如何「加強農村建設,增進農民福祉」及「維護環境資源,促進生態和諧」是長期農業施政的目標,在推動農地利用之前必需使農路能達於各農地,如此無論是小農、大農其農用車輛能至其農地時,方能機械化與效率化,綜觀農地若無可達農地之農路則終將荒廢無利用價值。
落實地盡其利之目標,首從農路可達其農地開始,建議市政府應提計畫從此方向著手落實並推動小農精緻休閒農業及委託集約大型式農場經營並行。
- 辦法
1.請市府先針對南區無農路之農地提出農路規劃與可行性評估後提送議會。
2.規劃南區農地重劃報告送議會。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5/06/12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5/08/2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5/08/28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040004876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4.09.10府地農字第1040864964號函復: 一、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6條規定,實施農地重劃之情形:1.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2.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3.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4.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5.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者。6.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又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二、本案經查南區已全部列入都市計畫範圍內,依據都市計畫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又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之1條規定略以:「農業區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公用事業設施、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稚園、加油﹝氣﹞站、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 。」可見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區土地並非以農業經營永續發展為目的,又南區之農業區之土地非農業發展條例所訂之耕地,故該區土地不宜列入農地重劃計畫之實施對象。 三、承蒙 貴席對於「南區無農路之農地分區辦理農路規劃或農地重劃,使農地能地盡其用」之關切、特此致謝。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