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1屆 第5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16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美燕
- 連署人
- 謝財旺、郭清華、蔡旺詮、黃麗招、蔡育輝、杜素吟
- 案由
- 建請市府針對殯管所周遭民眾使用殯儀館設施時,其擇時費用亦予減免。
- 說明
一、過去縣市未合併時,殯管所周遭民眾一生使用一次殯儀館設施時,均免收其費用。
二、合併後新增擇時費用,然對殯管所周遭民眾一生使用一
次殯儀館設施,卻未免收。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3/03/12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議辦理。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3/05/2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3/05/24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 1020010370號
- 執行情形
- 依據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府民生字第1020496841號函復: 一、按我國民俗上普遍有查黃曆「擇吉時」火化之認識,進而常使喪家過度集中選擇於特定時日申請火化,而常生火化設備不敷使用而迭生民怨之情形發生,本府鑑於火化場設備係屬提供民眾服務具有公共財性質之特性及為符公平及「權利分享、責任分擔」使用者付費之原則下,特針對需指定火化時間特殊需求者,增列「火化時間指定費」收費項目,控留火化時段及火化爐,以公開化、透明化受理申請作業方式辦理,以減少公共財在使用上之擁擠與損害,並求設施設備發揮最大公共使用效益。 二、關於住居於本市殯管所周遭民眾之回饋補償辦法,於現行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附表「臺南市殯葬管理所南區火化場設施」之回饋事項欄中,明文列舉「亡者設籍於本市南區四個月以上者,除明德里、大林里、建南里、郡南里、明亮里、大恩里、府南里、荔宅里、興中里、大忠里、竹溪里等十一里免收火化處理費(內含火化費用、火化許可證及撿骨裝罐作業費用)外,其他各里火化處理費減半計收。」之規定,用以補償回饋周遭居民之鄰避損害。 三、綜上所述,關於本市殯葬管理所另徵火化「擇時費」應屬使用規費,與回饋事項之補償性質不同,本府為確保本市市民付費使用公共設施之公平性,並落實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之個別報償原則,該項費用不宜減免,以符公平。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