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49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朱正軒 
連署人
黃麗招、鄭佳欣、陳皇宇、李宗霖、陳秋宏、謝舒凡、沈震東、沈家鳳、周嘉韋、王宣貿、李宗翰、蔡筱薇 
案由
為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建請地政局精算標售抵費地價值,於達成財務平衡的基礎上,釋出其餘無須標售之土地作為公共使用。 
說明
  1. 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各縣市政府重劃後取得的抵費地,依現行規定,應優先以公開標售方式回收開發成本。原本計畫公開標售以回收開發成本的土地,經過多年的增值,政府不須標售全數土地即可達到財務平衡。
  2.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系教授曾針對台中14期抵費地標售提出建議,表示抵費地不見得要全數標出,可另留作他用,例如社會住宅、捷運、設定地上權等等。
  3. 台南市區公共設施用地取得相對困難,建請地政局精算目前土地價值,評估能少標售多少抵費地,以供市府規劃興建公共設施。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2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09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字第 1130011549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為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建請地政局精算標售抵費地價值,於達成財務平衡的基礎上,釋出其餘無須標售之土地作為公共使用。」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局辦理抵費地標售取得價款係為償還開發成本,在償還開發成本後,所餘抵費地則以標租、設定地上權等多元處分為主。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第2項前段規定,抵費地得按標售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公用事業用地、及獲行政院專案核准用地為限。倘本府有其需求,地政局配合依上開方式辦理。 二、貴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併予致謝。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