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 類別
- 財經
- 案號
- 49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朱正軒
- 連署人
- 黃麗招、鄭佳欣、陳皇宇、李宗霖、陳秋宏、謝舒凡、沈震東、沈家鳳、周嘉韋、王宣貿、李宗翰、蔡筱薇
- 案由
- 為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建請地政局精算標售抵費地價值,於達成財務平衡的基礎上,釋出其餘無須標售之土地作為公共使用。
- 說明
- 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各縣市政府重劃後取得的抵費地,依現行規定,應優先以公開標售方式回收開發成本。原本計畫公開標售以回收開發成本的土地,經過多年的增值,政府不須標售全數土地即可達到財務平衡。
-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系教授曾針對台中14期抵費地標售提出建議,表示抵費地不見得要全數標出,可另留作他用,例如社會住宅、捷運、設定地上權等等。
- 台南市區公共設施用地取得相對困難,建請地政局精算目前土地價值,評估能少標售多少抵費地,以供市府規劃興建公共設施。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4/11/22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4/12/02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4/12/09
- 發文字號
- 南議財經字字第 1130011549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為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建請地政局精算標售抵費地價值,於達成財務平衡的基礎上,釋出其餘無須標售之土地作為公共使用。」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局辦理抵費地標售取得價款係為償還開發成本,在償還開發成本後,所餘抵費地則以標租、設定地上權等多元處分為主。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第2項前段規定,抵費地得按標售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公用事業用地、及獲行政院專案核准用地為限。倘本府有其需求,地政局配合依上開方式辦理。 二、貴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併予致謝。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