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環保衛生 
案號
62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周嘉韋 
連署人
楊中成、黃麗招、邱昭勝、謝舒凡、陳秋宏、李宗翰、蔡筱薇、朱正軒、黄肇輝、陳皇宇 
案由
保障食品安全,建請市政府建立檢驗原物料時的強制通報機制。 
說明
  1.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第一時間及早發現食安問題。
  2. 建議市政府應針對通報的廠商進行相關物流及廠商資料的查驗作業,以保障市民的食安。而目前法定通報義務不含民間認證檢驗機構,應將此列入,以擴大責任通報義務對象。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2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10 
發文字號
南議環衛字第 1130011035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保障食品安全,建請市政府建立檢驗原物料時的強制通報機制。」案,敬答覆如下: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2項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現行有輸入、製造及資本額新臺幣3000萬元上非屬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等33項類別, 倘違反規定,命業者前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則依同法第48條第1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二、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倘違反規定,則依同法第47條第2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府衛生局113年執行相關查核共計322家次,結果均為合格或複查合格。 四、綜上,現行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已涵蓋輸入、製造及資本額新臺幣3000萬元上非屬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等33項類別業者,本府衛生局依相關規定據以實施。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