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連署人
- 楊中成、黃麗招、邱昭勝、謝舒凡、陳秋宏、李宗翰、蔡筱薇、朱正軒、黄肇輝、陳皇宇
-
案由
- 保障食品安全,建請市政府建立檢驗原物料時的強制通報機制。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保障食品安全,建請市政府建立檢驗原物料時的強制通報機制。」案,敬答覆如下: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2項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現行有輸入、製造及資本額新臺幣3000萬元上非屬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等33項類別, 倘違反規定,命業者前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則依同法第48條第1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二、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倘違反規定,則依同法第47條第2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府衛生局113年執行相關查核共計322家次,結果均為合格或複查合格。
四、綜上,現行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已涵蓋輸入、製造及資本額新臺幣3000萬元上非屬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等33項類別業者,本府衛生局依相關規定據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