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 類別
- 環保衛生
- 案號
- 62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案由
- 保障食品安全,建請市政府建立檢驗原物料時的強制通報機制。
- 說明
-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第一時間及早發現食安問題。
- 建議市政府應針對通報的廠商進行相關物流及廠商資料的查驗作業,以保障市民的食安。而目前法定通報義務不含民間認證檢驗機構,應將此列入,以擴大責任通報義務對象。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4/11/22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4/12/02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4/12/10
- 發文字號
- 南議環衛字第 1130011035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保障食品安全,建請市政府建立檢驗原物料時的強制通報機制。」案,敬答覆如下: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2項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現行有輸入、製造及資本額新臺幣3000萬元上非屬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等33項類別, 倘違反規定,命業者前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則依同法第48條第1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二、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倘違反規定,則依同法第47條第2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府衛生局113年執行相關查核共計322家次,結果均為合格或複查合格。 四、綜上,現行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已涵蓋輸入、製造及資本額新臺幣3000萬元上非屬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等33項類別業者,本府衛生局依相關規定據以實施。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