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 
連署人
林美燕、尤榮智、洪玉鳳、李中岑、方一峰、蔡淑惠、李鎮國 
案由
建請臺南市政府以逐年扣抵稅額的方式,將106-108年所違法超徵的42億餘元房屋稅分年歸還給被超徵的屋主,以符租稅公平正義原則。 
說明

1、前市長賴清德調漲房屋稅,全國只有臺南市調漲中古屋並違法追溯90年至105年的15年稅額,於106年起3年內違法超徵42億餘元稅金,計有11萬餘住戶權益受損。

2、人民欠稅,躲不過財稅單位的追繳;綜合所得稅預扣超額時,於每年報稅後亦會退稅。市府於106-108年違法超徵的房屋稅亦應以逐年抵扣稅額的方式退還給當時超繳的屋主,依此既不增加市庫負擔,亦不會加重行政負擔。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9/15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11/27 
審查意見
請市府研議辦理。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12/01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12/08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090011363號 
執行情形
臺南市政府109年12月21日府財稅字第1091548916號函覆: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政府以逐年扣抵稅額的方式,將 106 108 年所違法超徵的 42 億餘元房屋稅分年歸還給被超徵的屋主,以符租稅公平正義原則。」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只有在「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有「其他可歸責政府機關的錯誤」,才能退稅。本市 106 年至 108年開徵之房屋稅,是依據 105 年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並無上述情形,沒有退稅的條件。 又財政部108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 10800536850 號函釋,本案退稅部分尚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之構成要件 。 二、為了回應民意減輕房屋稅, 108 年不動產評價委員會通過多項輕稅政策,並已於今年開徵適用,包括中古屋漲幅歸零、新屋調幅降至 58%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折減及調高折舊率等,房屋稅負擔已大幅減少。 三、本案礙於法規限制,經評估後維持現況並已函復說明。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