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10次 臨時會
- 類別
- 財經
- 案號
- 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蔡育輝
- 連署人
- 蔡淑惠、王家貞、陳朝來、洪玉鳳
- 案由
- 請市政府再次召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臨時會,將房屋稅折舊率自1%予以提高至1.5%,以減輕民眾房屋稅繳納負擔。
- 說明
一、攸關房屋稅課稅額度之折舊率是由市府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後決定,對房屋稅額有一定影響。
二、台南市101年的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限及折舊率表所述:耐用年數60年的建築改良物其折舊率1.5%至1.6%(但市府房屋稅卻以折舊率1%課稅);耐用年數52年的建築改良物其折舊率為1.8%至1.9%(房屋稅卻以折舊率1.2%課稅);致耐用年限到期後殘值率仍偏高課稅,實有修正必要,以減輕人民賦稅。
三、財政部自103年與106年公布的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參考原則附表一之一,房屋構造種類之耐用年數60年的建築改良物其折舊率為1.17%;耐用年數52年的建築改良物其折舊率為1.38%,兩項折舊率都大於台南市府所訂,顯見市府未參考中央折舊率基準,目前所訂1%折舊率過低,對市民不公平,應請市府適時修訂。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7/08/0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請市府列入下次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會議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7/08/21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7/08/28
- 發文字號
- 南議財經字第 1060006081號
- 執行情形
- 臺南市政府106年9月1日府財稅字第1060935031號函覆: 本府就「請市政府再次召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臨時會,將房屋稅折舊率自1%予以提高至1.5%,以減輕民眾房屋稅繳納負擔。」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房屋折舊率為房屋標準價格評定項目之一,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1條及財政部90年10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793號令規定,房屋標準價格除依條文列示標準每3年評定1次外,並未規定可另依不同標準於評定後未滿3年時重行評定。 二、本市106至108年期房屋標準價格,業經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於105年重行評定依法公告並自當(105)年7月1日起施行,又財政部106年3月3日台財稅字第10500698510號函已修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之參考原則」之折舊率參考基準表,俟108年召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時再列入討論。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