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6次 定期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63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鄭佳欣
- 連署人
- 吳通龍、周麗津、曾培雅、吳禹寰、林易瑩、陳怡珍、李中岑、楊中成、李鎮國、方一峰、蔡淑惠
- 案由
- 建請市府相關單位針對大型施工機械機具之施工情形加強管制,確實要求於施工前申請路權、施工過程中落實交通安全管制措施、施工後確實回復道路路面平整,以確保用路人生命安全!
- 說明
一、近來不管是道路施工、個人房屋改造、建商等施工,必須考量整體上對用路人的生命安全。
二、大型機械在進場施工前一定要求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路權;施工過程中徹底落實交通安全管制措施與規定,並配合警方隨時稽查相關路權使用申請;施工完成後,確實回復道路路面平整,以確保道路安全使用。
三、建請市府相關單位(交通局、警察局、工務局),針對大型移動式起重機械等動力施工機械機具,應嚴格要求相關安全配套措施,確保保障用路人生命安全!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1/09/2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1/10/22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1/10/27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1/11/02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100010119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10年11月16日府交智安字第1101360991號函復: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第2項規定,動力機械行駛道路前需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方得憑證行駛道路;又公路監理機關審查申請車輛時,亦會洽詢地方政府意見後予以審核。而有關大型機械機具之通行,本府交通局要求其應按申請路線行駛,並需加強前導、後續及夜間警示設施,及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止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行駛。 二、另大型車輛(如:預拌混凝土車、吊卡車、泵浦壓送車等)因興修房屋等施工需要臨時停放道路作業申請案,則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1條規定由本府交通局核予許可並副知警察機關,上開路權許可函除視施工使用之車輛核予適當停放範圍外,亦要求申請單位應自行設置警告及安全維護設施暨派員指揮疏導,以維交通安全與保持道路暢通。 三、又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於道路施工期間不定期辦理稽查作業,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核定之交維計畫書內的交通維持警示設施佈設及派遣交管人員進行交通管制,施工後並依原有標線進行道路恢復原狀。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