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其他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7次 臨時會 
類別
臨時動議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其他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郭秀珠 
連署人
施重男、杜素吟、曾順良、李文俊、王峻潭、蔡育輝、張伯祿、陳文科、蔡玉枝、林慶鎮、唐碧娥、陳進益、林燕祝、蔡淑惠 
案由
建請台南市議會中秋節送禮採購麻豆文旦,需以麻豆農會為採購主體,以確認文旦品質並可照顧麻豆柚農。 
說明

1、麻豆文旦種植面積高達700公頃,每年產量達5百萬公斤,今年適逢潤雙月,導致中秋節延後至9月30日。

2、鑑於100年中秋節台南市議會採購文旦,因產地證明造成爭議,為免重蹈覆轍,引起柚農恐慌,建議101年議會中秋節送禮採購麻豆文旦,應以產地之麻豆農會為採購窗口,除了確保文旦品質外並可確實照顧在地柚農。

3、另籲請市府相關單位宣導踴躍採購「麻豆」文旦,加強文旦節各項產業文化推廣活動。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2/08/13 
大會決議
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2/08/22 
發文字號
南議議事字第 1010010950號 
執行情形
一、有關本會辦理100年度中秋節採購文旦禮盒而引發產地爭議案,已專案簽報所採購之文旦,不論品種或產地皆為麻豆文旦,而商家亦出具切結書、農場登記證、商標註冊及通過ISO認證等相關文件證明其產品品質,並簽准驗收及發送,先予敘明。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品、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另同法第7條第2項「本法所稱財物,不在此限。」另同法第7條第2項「本法所稱財物,指各項物品(生鮮農產品除外)…及其他經主管認定之財物。」因文旦屬生鮮農產品,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得逕洽廠商辦理。 三、本會為照顧本市農民,年節送禮儘量以本市所生產之農特產品為主,亦不得定期的召開農特產品行銷記者會推廣本市各區的當季農特產品,確實落實行銷在地農特產品並照顧在地農民的政策。 四、本決議事項為探購生鮮農產品係屬機關首長之行政裁量權,以宜以指定商品及指定採購主體方式辦理,而本會業將此建議方案納入本年度辦理之參據。 五、綜上,本會將參採中秋節送禮採購文旦,並確認文旦品質及照顧本市柚農,以照顧本市柚農為採購原則,而不宜限定以麻豆農會為採購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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