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2次 定期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123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志展
- 案由
- 對於私有土地存有公用地役關係,相關法規應明確訂定,以減少相關爭議。
- 說明
一、臺南市目前仍有多處巷道之土地產權屬私人所有,對於私有土地存有公用地役關係,市府無明確之法規律定,以致這些巷道之維護、管理發生問題,尤其是共有巷道部分,市府機關會認定為私有土地無權干涉,但當地居民認為是公眾使用巷道,市府有責進行維護、管理,若市府有心介入,如有一戶居民不同意便會產生很多問題。
二、建請市府對於私有土地存有公用地役關係,應明確法規律定,避免相關爭議發生。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9/09/2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19/12/05
- 審查意見
- 請市府研議辦理。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9/12/1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9/12/18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080011887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8年12月31日府民自字第1081489665號函復: 經查有關私有土地存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本府工務局依據「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針對公用地役關係現有巷道之認定已訂有「臺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現有巷道認定要點」,倘依個案無法認定者依規定得提請臺南市現有巷道評議小組評議並依其評議結果認定。 本案經市府109年1月3日府工養一字第1081490960號函復: 一、對於私有土地存有公用地役關係,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00號解釋理由書略以,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二、倘經各單位認定私有土地符合上開三要件,足認有公用地役關 係。 三、依據本府104年11月30日「研商排除本市道路遭圍阻適用法令」會議結論:(1)非計畫道路且供公眾通行無論是否認定為現有巷道,遭圍阻或設置障礙物,均由警察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主政辦理。(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第 2 項所述,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物、警察局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得請環境保護局或工務局代為清除之。 四、本府相關單位,將依上述結論辦理。 本案經市府109年1月6日府都管字第1081512174號函復: 有關私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於計畫道路範圍,本局提供早期航測地形圖作為巷道早期存在時間點之佐證;非計畫道路部分,本府訂有「臺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土地現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執行要點」,倘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旁土地有建築需要辦理指定建築線時,得據以申請認定為現有巷道。 另巷道之維護、管理倘存有爭議,必要時本局可調閱前開建築線資料供道路主管機關認定巷道是否管養之參考。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