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8次 定期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4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呂維胤 
連署人
劉米山、陳秋宏、沈家鳳 
案由
建請修正「台南市市有閒置與低度利用房地清查及處理要點」。 
說明
  1. 臺南市政府為活化公有閒置土地及建物,訂定「台南市市有閒置與低度利用房地清查及處理要點」。惟該房地清查及處理要點皆無提及若各級機關有用地使用需求該如何申請利用。
  2. 建議市政府應修正「台南市市有閒置與低度利用房地清查及處理要點」,將申請辦法、評選優先順序、機關調處機制、媒合程序等規則增列於要點中,如此除盤點閒置空間,亦能有效了解機關用地需求,加速閒置空間媒合。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2/10/03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2/10/05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2/10/12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110011689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修正『臺南市市有閒置與低度利用房地清查及處理要點』」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府各級機關有用地使用需求時,申請利用辦法、媒合程序及機關調處機制說明如下: (一)標的:需求機關已有明確用地標的者,賡續依「臺南市市有閒置與低度利用房地清查及處理要點」(以下稱閒置要點) 第4點規定辦理;如尚未有明確用地標的者,本府設有市有不動產閒置媒合平台供評估適宜標的查詢。(網址: https://www.tntb.gov.tw/showpage.php?lmenuid=3&smenuid=18&tmenuid=332&pagetype=0) (二)程序:由需地機關依「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26條規定:「各機關因公共或公務需使用其他機關經管之財產或相互交換使用者,應由雙方同意,報經本府核准後,方得移轉使用。」 (三)用地競合之調處:如有二機關以上皆有需求者,除應依閒置要點評估共用之可行性外,相關空間使用之優先性及機關調處歷程等事項亦併同報經本府召開使用協調會議後方得使用。 二、本府財政稅務局將賡續定期滾動檢視並參考直轄巿五都巿有閒置及低度利用不動產清理利用計畫或原則,完備本巿閒置要點,並加速閒置房地媒合。 三、承蒙貴會暨議座對市政建設之關切,本府倂予致謝。 
回覆附件
4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