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教育
- 案號
- 53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施余興望 Tjakumay Tagaw
- 案由
- 建請市府教育局,對族語老師於非授課時間參與學生競賽指導,或協助非原授課範疇之校內外活動,應給予相應指導老師鐘點費,以保障教師專業付出並維護其權益。
- 說明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學支援人員人才庫平台」常見問題之回覆,指出教學支援老師於非部定課程授課時間,參與學校興辦事務及活動,為個人合理運用校內資源之範疇;倘於課程之外時間進行競賽指導,應依規定核給相關費用。爰教學支援老師倘協助非屬原授課範疇之活動或課程,亦應依規定給予費用,以維其權益。因此,建請市府教育局明確規範:族語老師倘協助非原授課範疇之活動或課程,亦應依規定核給費用,以保障其權益。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5/11/28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5/12/04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5/12/11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教字第 1140011960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對族語老師於非授課時間參與學生競賽指導,或協助非原授課範疇之校內外活動,應給予相應指導老師鐘點費,以保障教師專業付出並維護其權益」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8月2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45504714號函略以:「教學支援老師…,倘於課程之外時間進行競賽指導,應依規定核給相關費用。爰教學支援老師倘協助非屬原授課範疇之活動或課程,亦應依規定給予費用,以維其權益」。爰此,教學支援老師倘於課程之外時間進行競賽指導,應依規定核給相關費用。本府教育局業於114年9月3日以南市教課(一)字第1141224371號函要求各校,依上開規定辦理,以維護族語老師權益。 二、本府教育局將持續於校長會議、教務主任會議等重要會議宣導上開內容,以肯認族語老師付出之辛勞。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