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53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施余興望 Tjakumay Tagaw 
案由
建請市府教育局,對族語老師於非授課時間參與學生競賽指導,或協助非原授課範疇之校內外活動,應給予相應指導老師鐘點費,以保障教師專業付出並維護其權益。 
說明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學支援人員人才庫平台」常見問題之回覆,指出教學支援老師於非部定課程授課時間,參與學校興辦事務及活動,為個人合理運用校內資源之範疇;倘於課程之外時間進行競賽指導,應依規定核給相關費用。爰教學支援老師倘協助非屬原授課範疇之活動或課程,亦應依規定給予費用,以維其權益。因此,建請市府教育局明確規範:族語老師倘協助非原授課範疇之活動或課程,亦應依規定核給費用,以保障其權益。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11/28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12/0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12/11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40011960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對族語老師於非授課時間參與學生競賽指導,或協助非原授課範疇之校內外活動,應給予相應指導老師鐘點費,以保障教師專業付出並維護其權益」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8月2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45504714號函略以:「教學支援老師…,倘於課程之外時間進行競賽指導,應依規定核給相關費用。爰教學支援老師倘協助非屬原授課範疇之活動或課程,亦應依規定給予費用,以維其權益」。爰此,教學支援老師倘於課程之外時間進行競賽指導,應依規定核給相關費用。本府教育局業於114年9月3日以南市教課(一)字第1141224371號函要求各校,依上開規定辦理,以維護族語老師權益。 二、本府教育局將持續於校長會議、教務主任會議等重要會議宣導上開內容,以肯認族語老師付出之辛勞。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