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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人
- 鄭佳欣、邱莉莉、林志展、Ingay Tali 穎艾達利、謝舒凡、蔡筱薇、周嘉韋、陳怡珍、林依婷、沈家鳳、王宣貿、林冠維、朱正軒、余柷青、周奕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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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蔡蘇秋金、陳秋宏、周麗津、陳皇宇、蔡宗豪、蔡育輝、方一峰、曾之婕、吳通龍、曾培雅、施余興望 Tjakumay Tagaw、李啓維、蔡淑惠、尤榮智、李偉智、許至椿、林燕祝、李鎮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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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盡速將兒童早期療育補助計畫放寬至18歲,並評估補助額是否提高(單次補助不設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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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盡速將兒童早期療育補助計畫放寬至18歲,並評估補助額是否提高(單次補助不設上限)」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回應及作為:
(一)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6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
(二) 查本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辦法」提供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用及療育訓練費用。但以未滿6歲、已滿6歲未達到就學年齡及經評鑑可暫緩入學者為限。
(三) 考量早期療育以學齡前兒童為主要服務對象,如有6歲以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輔具需求,可向兒童及少年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等。
二、目前成果或進度:查目前桃園市雖將早期療育補助提升至未滿18歲之兒少,然新北市及臺北市則是將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及療育練費」放寬至未滿18歲,另臺中市至未滿13歲。目前本市與高雄市尚維持針對未滿6歲補助其療育訓練費。爰此,為因應實務需求並持續支持家庭中育有發展遲緩兒童及有療癒需求之兒童及少年,提升生活及社會適應能力並減輕因持續療育造成的經濟負擔,針對6歲以上罕見疾病、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身分兒童及少年,本市將因應實務需求並加強補足現有辦法不足之處,將研議新增相關補助實施計畫,落實友善育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