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26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 
連署人
周嘉韋邱昭勝黃麗招 
案由
建請市政府針對使用頻率高之分隊救護車汰換年限提供彈性調整空間。 
說明
  1. 台南市幅員遼闊,各分隊救護勤務量落差極大,但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相關規範,救護車的汰換年限卻相同為最低使用年限五年。
  2. 實務上,五年救護車耗損率會造成使用頻率高之分隊救護車頻繁送修,若事故發生可能須由鄰近分隊支援,恐衍生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建請市政府針對救護車汰換年限提供其他審查標準,例如里程數過高、維修頻率過高等條件,得以提早汰換。
 
辦法

如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6/06/18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6/06/2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6/07/01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50004973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針對使用頻率高之分隊救護車汰換年限提供彈性調整空間」案,敬答復如下: 一、 依衛生福利部103年8月4日訂定之「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救護車設置許可之有效期間為五年」,及第6條第4項「經許可設置之救護車,自首次發給汽車行車執照日起滿十年者,應廢止其設置許可」。復依行政院107年6月5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71500196號函釋,將救護車最低使用年限訂為5年,且為全國統一適用。 二、 本府消防局目前現有61輛一線救護車平均里程數為4萬7,000公里,其中有5輛里程數超過10萬公里,單位如下:東山、下營、北門、學甲及關廟分隊,已規劃汰換作業,另規劃24輛備用救護車,當一線救護車送修或性能不佳時,能緊急調度備用車支援、替換使用。 三、 考量救護車汰換年限審查標準係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本府消防局積極偕同主計處建議中央增列其他報廢條件,目前權宜處置則係用性能良好的備用救護車隨時能替換一線救護車,以維持轄區內緊急救護量能及同仁的駕駛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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