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動議-臨時動議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臨時動議 
案號
提案性質
臨時動議-臨時動議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余柷青 
案由
面臨教育人力不足之狀況,臺南市政府應保障代理教師合理待遇,參酌教育部114年6月27日正式公告「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2437A號」,修正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建請市府積極研擬建立代理教師之年資提敘制度,用以完善臺南市師資人力網絡,避免因制定辦法不彰導致人才外流至其他縣市,也避免徒增未來教育人才招聘之困難。 
說明
  1. 113年8月9日憲法法庭之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表示教育部及臺南市政府不採計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恐有違憲之虞,相關單位應於一年內做出修正,已有許多縣市已跟進並制定相關提敘辦法,如臺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嘉義市、嘉義縣、高雄市……等。
  2. 教育部於114年6月27日正式公告「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2437A號」,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新增第16條第3項條文,明定:合格代理教師的工作年資,只要單次聘期超過3個月、累積滿1年,即可提敘1級薪資,比照專任教師辦理。
  3. 一年之期限將至,建請臺南市政府積極作為,為免於臺南市教育人才因制度不健全而外流,也避免增加未來招聘教育人才之窘境,應即刻辦理建置代理教師年資提敘制度;研議放寬年資認定準則(臺南市有聘期為8月30日至隔年6月30日不足一年之情形,應斟酌給予年資);並明確訂立在不同學校(包含私立學校)累計滿三個月皆適用此提敘辦法,避免各校人事版本不同而使代理教師權益受阻礙,以終結長年「做再久也不調薪」之結構性不公平狀態。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07/02 
大會決議
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07/14 
發文字號
南議議事字第 1140006257號 
執行情形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