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阳乙 
案由
要求永康焚化爐委外117年合約期滿後收回自營。 
說明

一、永康焚化爐包括土地與硬體建設,都是政府出資,卻委外給法國達和公司代為操作經營,讓業者不用花半毛錢,就可以賺得數十億元的暴利,尤其進該焚化爐的事業廢棄物收費,從95年每公噸250元,到現在已高達3500-4500元,但這14年來,給周邊四個行政區居民的回饋金,依舊每公噸仍僅有100元,非常不合理與不公平。

二、永康焚化爐的回饋金,需依收益比例調整,且該焚化爐在民國117年與達和合約期滿後,市府必須收回自營,不得再委外。

三、永康焚化爐的收益,除了龐大的事業廢棄物的規費外,還有不為人知的火力發電費用,若未來合約期滿收回自營,這些收益挹注市庫,對一直困窘的台南市財政,將會獲得大抒解。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9/15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11/26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12/01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12/09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90012065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環保局109年12月24日府環廢字第1091509070號函覆如下: 本府就「要求永康焚化爐委外117年合約期滿後收回自營。」1案,敬答覆如下: 一、 永康焚化廠於97年1月時短期代操作之中油公司並未自收事廢。於97年3月1日起由達和公司代操作營運管理20年,自收一般事業廢棄物56,575噸/年,依市場機制及操作維護成本制定收費標準。永康焚化廠達和公司自97年3月開始自收事廢,處理費用為2050元/噸,廠商仍需依契約規定負責永康焚化廠所需一切操作管理、人員、材料設備之成本費用之支出。 二、 焚化廠回饋金額編列係依據行政院環保署所訂定之「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要點第四點規定:「回饋金計算以每焚化處理1公噸廢棄物編列新臺幣200元為基準」,原臺南縣永康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係於96年8月27日制定,第2條規定焚化廠每處理1公噸垃圾,原臺南縣政府應提撥新臺幣200元充當回饋金,本條例並於99年12月25日廢止。縣市合併後,另於101年1月2日訂定臺南市垃圾焚化廠及掩埋場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辦法,第3條規定焚化廠每處理1公噸垃圾編列新臺幣200元回饋金。永康焚化廠依據97年當時招標及規範,操作廠商自收廢棄物需支付機關回饋金200元/噸。 三、 永康焚化廠委託廠商代操作營運標案,係採公開招標並無設定需國內或國外廠商,契約規定廠商取得100%售電收益,但電費調漲可依契約公式分配予市府。目前每年售電收入機關約估22%,廠商約估78%。 四、 永康焚化廠代操作營運契約至117年2月29日,本府將評估於契約屆滿時,收回自營之可行性,以創造本府之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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