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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針對返鄉青年農產行農保職災認定部分進行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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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有鑒於民眾反映,青農回鄉從事農務,卻因勞保代耕限制而無法申請農保職災,建議市府重新認定相關規則或建議中央修正,以使從事農務者可申請農保職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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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針對返鄉青年農產行農保職災認定部分進行重新認定」案,敬答覆如下:
一、按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一)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
(二)前款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被保險人,且已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三)前二款以外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且以區域性從事農業生産工作之國民。
二、次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4條第4款規定(略以),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須未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第5款規定略以,以未具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者為限。
三、若係受僱於他人已參加勞保,其應參加勞保職災,依上開規定其無法再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四、承蒙貴席對於農政業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