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曾培雅 
連署人
林美燕、林阳乙、楊中成 
案由
建請將東區圍下里“司法新村”棄置空屋拆除,活化應用。 
說明

一、司法新村眷舍已人去樓空,本席建請市府協調國有財產局拆除,避免病媒蚊孳生,也避免成為治安死角。

二、建請眷舍拆除後,可規劃為公共停車場,以利附近民眾解決停車問題。

三、若短期無法拆除,建請市府可專案企劃,邀請藝術創作者進駐眷舍執行裝置藝術,規劃一小品景點。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6/04/11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請市府研議辦理。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6/08/23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備註:係經第2屆第7次臨時會第2次會(105年8月23日)決議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6/08/31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050006108號 
執行情形

台南市政府105年9月6日府財產字第1050914593B號函覆: 本府就「建請將東區圍下里“司法新村”棄置空屋拆除,活化應用」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經查東區圍下里“司法新村”座落本市育樂段1182-1及1202-1地號國有土地,其土地及地上建物管理機關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 二、有關貴席建議市府協調拆除棄置空屋並規劃為公共停車場乙節,因事涉前揭機關權管之公有土地及建物,爰於105年9月6日府財產字第1050914593A號函文移請該機關參照建議內容辦理。

台南市政府105年9月14日府財產字第1050959134號函覆: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就貴會「建請將東區圍下里“司法新村”棄置空屋拆除,活化應用」決議案,函覆如下: 一、旨揭建物30戶達使用年限已編列106年度拆除概算,惟未通過預算初審,將繼續編列107年度拆除概算,另12戶未達使用年限連同2筆土地業已向財政部辦理非公用財產,待移交國有財產署接管。 二、本院將持續維護該建物環境清潔,避免致生損害。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