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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人
- 王宣貿、鄭佳欣、余柷青、沈震東、陳秋宏、朱正軒、Ingay Tali 穎艾達利、林依婷、郭鴻儀、陳皇宇、謝舒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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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請臺南市政府研擬相關辦法並編列預算,以補助本市國中小學運動團體及各式球隊參賽之交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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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請臺南市政府研擬相關辦法並編列預算,以補助本市國中小學運動團體及各式球隊參賽之交通費用」一案,敬答覆如下:
一、針對市屬公立學校外縣市參賽補助,本府訂定臺南市政府體育局補助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運動團隊參加外縣市體育競賽實施要點辦理。
二、為提供選手及教練更加完善的補助規定,本府於113年4月8日調整上開實施要點,以符合現今物價需求,調整内容說明如下:
(一)住宿費:參賽地點為雲林、彰化、屏東者,由1日400元調整為1日500元;參賽地點為為臺中以北、宜蘭、花蓮、臺東者,由1日400元調整為1日600元。
(二)交通費:除嘉義高雄外,均由區間車車資改為自強號車資補助。
(三)雜費:本次未有調整,惟參賽地點為臺中以北、宜蘭、花蓮、臺東者均加計參賽天數1日補助。
三、外縣市參賽補助均以選手實際參賽核算交通費、住宿費以及雜費,不因其為圍體賽項而有縮減補助之情形。
四、針對南投或須轉車方得抵達場地之賽事,本局將錄案修訂補助辦法,以利賽事補助更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