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5次 定期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7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呂維胤
- 連署人
- 林志展、Kumu Hacyo谷暮.哈就
- 案由
- 請免除小兒麻痺患者每五年定期申請一次身障手冊複審之不合理程序。
- 說明
一、由於身障手冊的核定標準在民國101年以前跟以後分為新舊制,101年以後小兒麻痺患者如申請身心障礙手冊,需要每隔五年至醫
院複審一次進行換證,且經歷三次複審完畢才能取得永久證明;造成行動不便的小兒麻痺患者為了符合行政程序,還要去醫院「重新鑑定」,才能領取永久性之身障手冊,此規範確實非常擾民,也有浪費珍貴醫療資源的疑慮。
二、建請理解小兒麻痺徵狀是為不可逆之身體障礙,也體諒患者不便,來免除小兒麻痺患者須定期申請身障手冊的不合理程序,改革繁文縟節,真正意義上的幫助社會弱勢。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1/04/16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1/08/06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1/08/19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1/09/07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100007436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衛生局110年9月15日府衛醫字第1101071140函覆如下: 本府就「請免除小兒麻痺患者每五年定期申請一次身障手冊複審之不合理程序」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身心障礙證明之鑑定流程於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簡稱身權法),及配合身權法規定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亦於101年7月11日起實施,另於10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 二、依身權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其第四條附表三中正向表列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小兒麻痺相關之內容為:鑑定向度為b730(肌肉力量功能)、b730a(肌肉力量功能(上肢))、b730b(肌肉力量功能(下肢))、b735(肌肉張力功能)或 b765(不隨意動作功能),除 b730.2基準1(上下肢同時符合肌肉力量程度1級者)外,障礙程度為2以上(≧2),年滿十八歲後並經五年以上(≧5年)且超過二次(>2次)現制鑑定,其障礙程度均未改變者。 三、小兒麻痺之障礙程度,因人而有所不同,若障礙程度符合2以上,且鑑定時間超過5年、鑑定次數大於2次,則可取得無須重新鑑定之身心障礙證明。然該法規係屬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其立法本意非為身障者取得身障證明後就不到醫院治療,主要複檢之目的為希冀病程穩定、延緩惡化,而鑑定為次。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