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6次 臨時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美燕
- 連署人
- 曾培雅、蔡育輝
- 案由
- 請規劃南區體育場橄欖球場以南空地現為市有土地,建請提供部分為大林社區活動中心用地。
- 說明
一、現大林里社區無自有活動中心可供民眾聯誼與活動辦理之,仍與大忠社區共用於大忠里境內之活動中心。
二、大忠里人口數為南區前五名,活動中心自用已不足,大林里社區急有需要有屬於自己里社區之活動中心。
三、南區體育場橄欖球場以南空地現為市有土地,建請提供部分為大林社區活動中心用地。
- 辦法
一、如案由。
二、請將辦理結果送會與本席。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6/03/15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6/03/3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6/04/06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 1050001841號
- 執行情形
- 依市府105/04/11 府社團字第1050357856號函答覆: 一、依據「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5條:「活動中心以三至五里、社區共同使用為原則。同一里、社區內已設有活動中心者,不得再興建;附近之里、社區已設有活動中心可供共同使用者,亦同。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及同法第4條:「申請興建活動中心,應事先覓妥適當土地,非屬市有土地者,並應完成撥用手續或取得使用同意書;土地使用有變更編定之必要者,亦同。」查大林社區與大忠社區業已共同使用大忠大林社區活動中心,合先敘明。 二、次依同法第6條:「活動中心之興建或設置由區公所通盤考量妥善規劃,研訂具體興建或設置計畫,並備妥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工程概算等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查。」 三、爰此,本局擬函請南區區公所依上開法令整體評估。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