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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邱莉莉、沈家鳳、黄肇輝、鄭佳欣、陳秋宏、蔡筱薇、吳通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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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明確訂定台南市動物/寵物相關行業之收容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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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明確訂定臺南市動物/寵物相關行業之收容相關規範」案,敬答覆如下:
一、凡從事為特定寵物(犬、貓)提供住宿寄養之業者,需先取得商業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核准,經本府農業局動物防疫保護處核准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後,依商業登記法申請登記(營業項目代碼為A401031特定寵物服務業),始得營業。
二、凡從事為寵物提供住院之獸醫診療機構,需經本府農業局畜產科核准登記並核發開業執照,始得營業,且開業執照需懸掛於明顯處所,若為醫院則需具備提供住院治療服務之能力,若為診所則僅提供檢診服務,爰此以利飼主區分獸醫診療機構是否提供住院服務。
三、特定寵物業非動物醫院,不得也無住院服務,其住宿僅提供適當的休息空間、活動空間及飲食。
四、綜上,目前寵物「寄養」中央有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來規範寵物業者,寵物「住院」有獸醫師法來規範獸醫診療機構,相關法律規定詳如附件,爰目前尚無需再特別制定相關規範,如有須另訂,將再進一步研議。
五、承蒙貴席對於農政業務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