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82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宗霖 
連署人
邱莉莉、沈家鳳、黄肇輝、鄭佳欣、陳秋宏、蔡筱薇、吳通龍 
案由
建請市府明確訂定台南市動物/寵物相關行業之收容相關規範。 
說明
  1. 目前台南市動寵物相關行業並無確實區分「住宿」與「住院」之差異,因此可能造成飼主誤解進而導致消費糾紛。
  2. 「住院」須有看護及醫療急救之相關之責;而「住宿」僅需簡易看護服務而無須具備相關醫療專業。兩者差異如「醫院住院」及「飯店住宿」之區別。
 
辦法
  1. 本市應訂定相關規範,於本市開辦動寵物相關行業者,應由權責機關協助區分「住院」與「住宿」之分別,確實登錄公開標示,無提供動寵物收容之業者則毋須登錄標示。
  2. 市府應明確化本市動物/寵物相關行業之收容相關規範,以保障動寵物與飼主之權益,同時減少相關消費糾紛。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3/06/20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3/07/0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3/07/14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120006512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明確訂定臺南市動物/寵物相關行業之收容相關規範」案,敬答覆如下: 一、凡從事為特定寵物(犬、貓)提供住宿寄養之業者,需先取得商業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核准,經本府農業局動物防疫保護處核准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後,依商業登記法申請登記(營業項目代碼為A401031特定寵物服務業),始得營業。 二、凡從事為寵物提供住院之獸醫診療機構,需經本府農業局畜產科核准登記並核發開業執照,始得營業,且開業執照需懸掛於明顯處所,若為醫院則需具備提供住院治療服務之能力,若為診所則僅提供檢診服務,爰此以利飼主區分獸醫診療機構是否提供住院服務。 三、特定寵物業非動物醫院,不得也無住院服務,其住宿僅提供適當的休息空間、活動空間及飲食。 四、綜上,目前寵物「寄養」中央有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來規範寵物業者,寵物「住院」有獸醫師法來規範獸醫診療機構,相關法律規定詳如附件,爰目前尚無需再特別制定相關規範,如有須另訂,將再進一步研議。 五、承蒙貴席對於農政業務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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