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沈震東
- 連署人
- 沈家鳳、蔡筱薇、鄭佳欣、Ingay Tali穎艾達利
- 案由
- 建請勞工局運用勞動安全基金開辦臺南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
- 說明
一、桃園運用勞工權益基金開辦「桃園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讓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降低謀職、經濟壓力等困境,也維護其子女就學權益。
二、基於臺南市勞動安全基金補助要點第二條第五項「因特殊情形經本要點第十一點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之其他勞工權益相關費用」。
三、建請臺南市政府運用勞動安全基金開辦臺南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0/04/16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0/06/01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0/06/09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0/06/16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 1090004168號
- 執行情形
- 收文字號:109年7月6日1090005267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9年7月6日府勞資字第1090787681號函復: 本府就議員提案「建請勞工局運用勞動安全基金開辦臺南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案,敬答覆如下: 一、市府為協助弱勢勞工訴訟扶助及遭遇職災勞工照顧其生活,特成立勞動安全基金,本基金為不動本基金,以3億元為本金,利用孳息來支付各項費用支出,不足部分由公務預算支應,本基金逐年編列自106年達到新臺幣3億元規模,因本基金係以孳息、罰鍰及其他收入為運用財源,本金不得動支。而基金孳息主要將本金存放銀行定期存款計息,因屬不動本基金。本基金之運作,於勞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尋求法律途徑進行爭議訴訟時,予以勞工補助律師費、裁判費、生活補助費等,以減輕勞工負擔。 二、 以 108 年為例, 勞安基金補助項目如後(1)補助死亡慰問金 58人,金額1,722萬5,000元;(2)補助失能慰問金38人,金額226萬元;(3)補助受傷住院慰問金442人,金額179萬2,000元;(4)爭議訴訟期間生活補助5人,金額37萬1,461元;(5)涉訴裁判費及律師費23人,金額132萬3,882元。 三、另為減輕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負擔,本局每年配合勞動部辦理2次非自願性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分別於2-3月和9-10月受理申請,今因應疫情影響,亦配合勞動部增辦1次 「108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自109年4月15日 起至109年5月31日止受理申請。符合申請資格者,補助金額如 下: 1.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4,000元。 2.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6,000元。 3.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台幣13,600元。 4.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台幣24,000元。 5.申請人為獨力負擔家計或其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2人以上,且均符合本要點之補助規定者,其補助標準,依本要點規定補助標準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四、有關臺南市勞動安全基金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因特殊情形經本要點第十一點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之其他勞工權益費用」,並依本要點第二點第四項規定「勞資爭議案件雖未符合前 項所定條件,但因特殊情形並經審查小組認定者,勞方得依重大勞資爭議案件特別補助金請領補助」,其適用對象限於勞工發生勞資爭議時,經政府機關調解不成立後,輔導勞方進行司法救濟途徑時,補助法院向勞工徵收之行政費用。 五、本府勞工局109年5月25日以南市勞資字第1090616177號函向勞動部建議延長「108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期限。經勞動部109年6月5日勞動福1字第1090135631號書函回復,為減輕受疫情影響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其子女就讀高中職及大專校院就學負擔,本部於原108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外(受理期間為109年2月17日至3月20日),增辧1次同學年度學期失業子女就學補助,受理期間自109年4月15日至5月31日止,以照顧失業勞工生活。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