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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蔡旺詮、郭鴻儀、Ingay Tali穎艾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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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工務局改善道路挖掘抽驗程序與標準,應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性與抽驗精神,以確保人車通行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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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一、因應縣市合併後對於道路挖掘管理提升的需求,並針砭過去因道路挖掘管理不善所造成的種種問題,提高本市道路服務品質,維護道路平整及整體美觀,本府工務局自101年起設立本市道路挖掘復舊品質抽驗小組。
二、為確保抽驗標準一致,工務局特設立抽驗小組,並藉由專家學者與政風人員的加入,使現場抽驗作業更加公平、公開與透明,以防制弊端,避免引起爭議。
三、本市道路挖掘案件1年約1萬2仟件,為縮短接管時間,目前永華六區、市道及大區道案件現地接管比率僅1/10,且本市抽驗案件平均1年約100件左右,僅佔總案件數1/120,故抽選到之案件,本府一開始先檢視其書面文件與上傳至系統之資料是否完整,再核對是否屬應剔除案件後,再排定現場抽驗時間,希望能看到廠商實際施工的結果,並藉現場抽驗,向管線機構宣導應注意之施工要求事項及結案文件製作與上傳系統之資料。
四、抽驗案件目前選取方式,為求公正,係業務單位與政風室於密室進行抽選,政風室的參與在於防止滋生弊端,其扮演的角色具有組織的防弊功能。抽驗的目的之一係為與管線機構合作,讓管線機構的高層主管了解其權管工程實際施工品質,故抽驗時皆會要求管線機構所屬主管出席。本府原考量抽驗案件選取若採公開方式辦理,則抽驗標的提早公開,屆時恐無法真實呈現廠商原本實際的施工品質,不僅失去防弊功能,也失去抽驗的目的與原意。目前內政部營建署辦理之國營事業管線挖掘市區道路施工回填復舊考評計畫(成員有法務部廉政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及交通部等單位),亦以先提供清冊,俟考評前始公布抽驗標的之方式辦理。
五、本府工務局刻正擬定「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掘修復抽驗作業要點」(草案),為求法令及執行更加周全,業於日前函洽其他五都提供抽驗相關規定及機制,屈時再與中央機制統整可行方案。
六、抽驗小組就抽查不合格案件,皆有現場告知應注意事項並作成紀錄,要求缺失處應辦理改善,且路證修復範圍內其它部分,仍應再自行檢視,倘有缺失,亦須一併進行改善。是故,抽驗缺失案件於現場複驗時,為確保其施工品質,係以路證範圍內再作抽查,而非僅針對抽驗缺失處作複查,以落實規定。未來本府工務局會持續宣導,如管線機構認為有疑義,務必於抽(複)驗現場提出,並由抽驗小組共同決議。
七、查臺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路面修復完工高度應與原路面同高。是故,無論案件施作於何種材質之路面,平整度皆應符合規定。且現場抽驗量測平整度前,皆有請受驗單位提出陳述,若抽驗小組認為意見合理,自然可排除,應無所謂刁難之情事。
八、另為符合比例原則與公平性,未來本府工務局將依議會提案,研議依管線單位之申挖總件數來決定其抽驗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