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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政府加強宣導「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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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民國95年頒布「公益勸募條例」,其目的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權益。但申請公益勸募活動,大多偏重事前程序,缺乏事後監督機制。日前更有勸募機構,拿著過期的勸募許可字號,於街頭向民眾進行勸募行為,民眾發現後,與該勸募機構起衝突。勸募行為應為美事一樁,但除非向主管機關申請勸募許可,否則善款流向無法落實監督。建請相關單位應加強宣導「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以利民眾確實得知善款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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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備註:係經第2屆第12次臨時會第1次會(107年11月27日)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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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收文字號:107年12月19日1070008526號
來文字號:市府107年12月18日府社團字第1071412426號函
答覆如下:
一、為保障捐款人權益,有效管理勸募行為,本府每年辦理各類宣導及教育訓練;團體辦理勸募後,亦透過定期公告許可案件辦理情形並請會計師共同查核輔導,以落實監督:
(一)辦理各式宣導:以發布新聞稿、市府LINE推播、電視跑馬燈等管道進行宣導,讓民眾知悉合法勸募如何查詢,宣導內容:「公益勸募需申請勸募許可,愛心捐款前,請看許可文號,並上公益勸募管理系統:https://goo.g1/UTLi2y查詢確認。」107年已製作相關宣導品,於各類宣導場合發放。108年持續以發布新聞稿、市府Line推播、電視跑馬燈等多元方式宣導,提升宣導效率。
(二)教育訓練:加強勸募團體及機關相關知能,主題包含:法規解析、財務查核、公益勸募管理系統操作使用等及轉知衛生福利部各項研習資訊予團體參加,團體進行勸募期間亦隨時輔導團體應符合勸募法規規定,以加強機關團體之法治概念。
二、本府將持續運用多元方式落實宣導,以保障捐款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