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請願案-人民請願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提案性質
人民請願案-人民請願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連署人
 
案由
事由:座落臺南市六甲區中社段1731地號共有土地,其他共有人未經本人同意且亦未取得建照執照,擅自於共有地上搭建違建物作為納骨堂使用,臺南市政府屢次處理內容不一致乙案,仍請督促該府依法行政處理,執行拆除。 
說明

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

一、據臺南市六甲區公所105年3月10日所建字第1050165875號函:「主旨----本所已於101年10月15日查報違建在案,並由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拆除程序中」。(詳如附件一)

二、依建築法第4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與建築法第27條之規定:「非縣(局)政府所在地之鄉、鎮適用本法地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得委由鄉、鎮(縣轄市)公所依規定核發執照。----」及第28條第2款之規定:「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領雜項執照」。

三、墳墓用地建造地面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奉置家族骨骸(灰)之相關設施,是否屬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建物一案,內政部74年7月23日74台內營字第322614號函核示:「----至於墳墓用地之各項設施是否屬於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建築物或合於同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應於實質認定之範圍,宜請各地方主管機關逕為核處」。(詳如附件二)

 
辦法
願望:請依照臺南市政府101年12月5日府工使二字第1011028016號函,違建人黃oo台端所有位於六甲區中社段1731地號上之建築構造物,經查違反建築法第25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3條擅自建造,因已逾期未辦理補辦申請建照手續,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應執行拆除。(詳如附件三)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6/04/11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一、本案未成案,報請大會同意存查。 二、建議當事人先以調解或強制分割方式處理,未能解決再請願。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6/08/23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備註:係經第2屆第7次臨時會第2次會(105年8月23日)決議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6/08/31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050006116號 
執行情形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