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7次 臨時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53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偉智 
連署人
蔡秋蘭、郭清華 
案由
臺南市有部份封閉型社區,因屬於私人土地,過去政府不提供經費維護,若長年使用致道路或公共設施毀損,則須由社區自行修繕,考量到市民安全通行權利,建請臺南市政府訂定「臺南市封閉型社區道路養護自治條例」,明確規範有條件修繕作法。 
說明

一、依109年5月7日(星期四)上午9時召開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排水聯審制度更修廢止既私設通路管養維護」研商會議會議紀錄。(如附件)私設通路養護部分:私設通路如養護單位以實質維護,且現況公眾通行使用,續行維持現況維護。

二、為使未來市民通行於「公共地役性質」通道有更安全的道路品質,於開放式供大眾通行道路部份,應更明確規定相關作業規定制訂「臺南市封閉型社區道路養護自治條例」,確保市民使用道路。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議提53-附件.pdf
 
一讀日期
2021/01/05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01/21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01/2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01/28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100000815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10年2月17日府工養二字第1100217419號函復: 社區封閉型之道路,原即屬建築基地內之「通路」性質,方有封閉之條件(私設通路),故常見有管制(設施、行為),其用地亦屬私有,既供特定對象使用,亦非公共設施用地,本即應自行妥為維護管理。如私設通路欲由道路管理機關納入維護管理,則需(1)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亦或(2)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無償供公眾使用通行。 貴會所附件即為本府工務局針對私設通路管養之議決,係僅針對上開2點再敘明,其中(1)公用地役關係可參酌大法官釋字第400號理由書所載可依循。至(2)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無償供公眾使用通行部分,除需出具同意外,尚且不得有任何之管制(設施、行為),否則即難謂供公眾使用(不特定對象)。此外,本府工務局道路養護經費有限,既有之道路系統(市區道路、公路系統、村里道路等)已支應見絀,如無差別收受封閉式社區亦恐有排擠道路養護預算,是以是否收受封閉型社區開放道路使用仍尚由道路管理單位評估是否具通行效益及需求而定。 現階段本府工務局參考其他五都制度,尚無封閉型社區道路納入自治條例之案例,實際執行亦很明確,經檢討後認宜就上開(1)公用地役關係認定及(2)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公眾通行,且不得有任何管制等2點可遵照辦理,似尚無訂定自治條例之需求,後續本府工務局將持續視需求並參照其他縣市政府辦理情形再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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