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2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宗豪 
連署人
陳皇宇林美燕曾培雅 
案由
建請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提升消防人員秘錄器配發率至100%,並建立重大救援案件全程錄影機制,以保障消防人員執勤權益及維護公共利益。 
說明
  1. 消防人員執行救災、救護及重大事故處理時,經常面臨高風險及高爭議情境,完整影像紀錄不僅有助於釐清事實經過,更能保障消防人員及民眾雙方權益。
  2. 目前本市消防局秘錄器配戴率約六成,仍有部分第一線消防人員執勤時未配備秘錄器,重大救援現場之影像紀錄亦未全面建立,導致後續案件調查或爭議處理時缺乏客觀證據可供查證。
  3. 近期重大救援案件引發社會關注,事件發生後因缺乏完整影像紀錄,相關過程難以完整還原,不僅影響民眾對制度之信任,也可能使第一線消防同仁失去自我保護依據。
  4. 警察機關已普遍使用秘錄器作為執勤輔助工具,消防人員同樣肩負高風險勤務,相關裝備配置與影像保存機制亦應同步精進。
  5. 為提升救援透明度及保障執勤安全,市府應加速補足設備缺口,朝消防人員秘錄器配發率百分之百目標邁進。
 
辦法
  1. 請消防局於一年內完成第一線消防人員秘錄器配發率百分之百之目標。
  2. 請消防局研議重大救援案件全程錄影標準作業程序。
  3. 請消防局建立秘錄器影像保存、調閱及管理機制。
  4. 請消防局定期向議會報告秘錄器配置進度及執行成果。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6/06/18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6/06/2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6/07/01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50004871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提升消防人員密錄器配發率至100%,並建立重大救援案件全程錄影機制,以保障消防人員執勤權益及維護公共利益。」案,敬答復如下: 一、 本府消防局在維護執勤人員安全及保障民眾權益前提下,依救災、救護及安檢勤務派遣對象,均已配置密錄器,執行情形如下: (一) 考量每趟救護勤務以1車2人出勤為原則,針對救護勤務規劃隨車配置,採1輛救護車搭配4具密錄器,2具供出勤人員使用、另2具則為備用,目前計有61輛一線救護車,需求量為244具,供救護勤務使用密錄器計533具,足以100%支應救護勤務需求。 (二) 火場密錄器計417具,主要配發予外勤救災單位幹部使用,目前外勤幹部計222人,已配發262具火場密錄器,配置數量足以支應各級幹部執勤需求,並預留備援數量,以因應裝備故障、維修、汰換及重大災害增援等勤務需求,確保各項救災勤務均能順利執行。 (三) 外勤7個大隊均設有消防安全檢查小組,安檢人員共計48名,已採購足額密錄器予每位安檢小組成員,並於115年7月8日完成配發,配發率100%。 二、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11年3月17日公布「消防機關執勤使用隨身影像記錄器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指導原則」(下稱指導原則)第3條第2項規定,消防人員執行救災救護勤務,與民眾接觸前或依個案研判有開啟必要時得開啟,並完整連續攝錄處理事件經過。 三、 復依指導原則第4條第3項,影音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至少保存1個月,如為維護第三人法律上權益或釐清執勤爭議或調查所需,則應延長保存期限至3個月。本府消防局針對救護案件,於各消防分隊購置至少1顆2TB的外接擴充硬碟以保存救護影音資料。 四、 如有相關調閱需求,則依指導原則第5、6條規定填具申請表後辦理。 五、 本府消防局將持續依各外勤單位火場密錄器使用情形及服役年限,逐年編列經費辦理火場密錄器充實及汰舊換新,並滾動檢討各單位配置情形,朝向裝備現代化及全面提升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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