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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提升消防人員秘錄器配發率至100%,並建立重大救援案件全程錄影機制,以保障消防人員執勤權益及維護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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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提升消防人員密錄器配發率至100%,並建立重大救援案件全程錄影機制,以保障消防人員執勤權益及維護公共利益。」案,敬答復如下:
一、
本府消防局在維護執勤人員安全及保障民眾權益前提下,依救災、救護及安檢勤務派遣對象,均已配置密錄器,執行情形如下:
(一) 考量每趟救護勤務以1車2人出勤為原則,針對救護勤務規劃隨車配置,採1輛救護車搭配4具密錄器,2具供出勤人員使用、另2具則為備用,目前計有61輛一線救護車,需求量為244具,供救護勤務使用密錄器計533具,足以100%支應救護勤務需求。
(二) 火場密錄器計417具,主要配發予外勤救災單位幹部使用,目前外勤幹部計222人,已配發262具火場密錄器,配置數量足以支應各級幹部執勤需求,並預留備援數量,以因應裝備故障、維修、汰換及重大災害增援等勤務需求,確保各項救災勤務均能順利執行。
(三) 外勤7個大隊均設有消防安全檢查小組,安檢人員共計48名,已採購足額密錄器予每位安檢小組成員,並於115年7月8日完成配發,配發率100%。
二、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11年3月17日公布「消防機關執勤使用隨身影像記錄器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指導原則」(下稱指導原則)第3條第2項規定,消防人員執行救災救護勤務,與民眾接觸前或依個案研判有開啟必要時得開啟,並完整連續攝錄處理事件經過。
三、
復依指導原則第4條第3項,影音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至少保存1個月,如為維護第三人法律上權益或釐清執勤爭議或調查所需,則應延長保存期限至3個月。本府消防局針對救護案件,於各消防分隊購置至少1顆2TB的外接擴充硬碟以保存救護影音資料。
四、
如有相關調閱需求,則依指導原則第5、6條規定填具申請表後辦理。
五、
本府消防局將持續依各外勤單位火場密錄器使用情形及服役年限,逐年編列經費辦理火場密錄器充實及汰舊換新,並滾動檢討各單位配置情形,朝向裝備現代化及全面提升使用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