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72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李啓維
- 連署人
- 林阳乙、劉米山
- 案由
- 政府應輔導漁民轉型多元發展。
- 說明
一、近來漁業資源枯竭保護聲浪四起,如果可以讓漁民轉型多元發展,如海洋開放水上接駁計程車,將可創造3贏。
二、台灣被譏為有海產文化沒有海洋文化,就是擺脫不了黨國財團控制,全體國人無法享受海洋資源,空有海洋資源。
三、政府應還海於民,開放鬆綁相關法令。
- 辦法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0/04/16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0/07/02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0/07/07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0/07/14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090005853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9年7月30日府農港字第1090901169號函復如下: 本府就「政府應輔導漁民轉型多元發展」案,敬答覆如下: 一、旨揭提案建議政府應輔導漁民轉型多元發展,惟查漁業法第 3 條定義漁業係指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業,及其附屬之加工、運銷業。另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一項規定:「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於出海或作業時,不得有違法從事非漁業行為」,爰漁船筏僅得從事漁業法所賦與之漁業種類,本部分倘漁民有多元發展之需求構想,將協助送中央主管機關參酌。至於所建議海上接駁計程車之構想,非屬漁船筏得從事之漁業種類,且涉及船舶載客及運送等航運規範,宜請航政主管機關研議妥處。 二、另有關發展海洋文化一節,經查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成立後,刻正研訂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規劃將相關海洋產業、觀光休憩及文化等納入規範,並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訂其內容及範圍,屆時將配合所訂定之相關法規依循推動相關事務。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