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72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啓維 
連署人
林阳乙、劉米山 
案由
政府應輔導漁民轉型多元發展。 
說明

一、近來漁業資源枯竭保護聲浪四起,如果可以讓漁民轉型多元發展,如海洋開放水上接駁計程車,將可創造3贏。

二、台灣被譏為有海產文化沒有海洋文化,就是擺脫不了黨國財團控制,全體國人無法享受海洋資源,空有海洋資源。

三、政府應還海於民,開放鬆綁相關法令。

 
辦法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07/02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07/07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07/14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90005853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9年7月30日府農港字第1090901169號函復如下: 本府就「政府應輔導漁民轉型多元發展」案,敬答覆如下: 一、旨揭提案建議政府應輔導漁民轉型多元發展,惟查漁業法第 3 條定義漁業係指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業,及其附屬之加工、運銷業。另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一項規定:「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於出海或作業時,不得有違法從事非漁業行為」,爰漁船筏僅得從事漁業法所賦與之漁業種類,本部分倘漁民有多元發展之需求構想,將協助送中央主管機關參酌。至於所建議海上接駁計程車之構想,非屬漁船筏得從事之漁業種類,且涉及船舶載客及運送等航運規範,宜請航政主管機關研議妥處。 二、另有關發展海洋文化一節,經查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成立後,刻正研訂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規劃將相關海洋產業、觀光休憩及文化等納入規範,並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訂其內容及範圍,屆時將配合所訂定之相關法規依循推動相關事務。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