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 類別
- 保安
- 案號
- 14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朱正軒
- 連署人
- 周嘉韋、王宣貿、沈家鳳、陳皇宇、沈震東、余柷青、李宗霖、李宗翰、謝舒凡、黃麗招、鄭佳欣
- 案由
- 為提升本市交通管理之效能,改變古都新城的交通文化,並減輕基層員警勤務負擔,建請警察局增聘交通助理人員。
- 說明
- 根據《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警察局得聘用交通助理人員執行違規停車稽查,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台北市目前已聘用一百多位交通助理人員。
- 交通的改善需仰賴教育、道路工程與執法,三者缺一不可。近年市府已投入道路工程之改善,然而教育與執法尚需更多努力。
- 古云:勿因惡小而為之。但在交通實務上,於沒有執法的情況下,許多用路人習慣採取較為放鬆隨興的方式使用道路,不僅造成交通壅塞,甚至產生事故危害,威脅其他用路人的生命及身體健康。
- 建請警察局聘用交通助理人員,減少妨害交通之違規行為,提升民眾正確交通觀念,引導用路人正向成長,改變城市的交通文化。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4/11/22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4/12/02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4/12/09
- 發文字號
- 南議保安字第 1130011311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為提升本市交通管理之效能,改變古都新城的交通文化,並減輕基層員警勤務負擔,建請警察局增聘交通助理人員」之書面答復案,敬答復如下: 一、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二、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其工作項目如下:1.疏導道路交通。2.維持停車秩序。3.整理車站交通秩序。4.提供交通服務。5.排除道路障礙。6.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爰此,各地方市政府聘用交通助理人員後,除得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工作外,亦可賦予上開管理辦法所列工作項目。 三、 本府警察局刻正研議方案辦理中。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