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14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朱正軒 
連署人
周嘉韋、王宣貿、沈家鳳、陳皇宇、沈震東、余柷青、李宗霖、李宗翰、謝舒凡、黃麗招、鄭佳欣 
案由
為提升本市交通管理之效能,改變古都新城的交通文化,並減輕基層員警勤務負擔,建請警察局增聘交通助理人員。 
說明
  1. 根據《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警察局得聘用交通助理人員執行違規停車稽查,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台北市目前已聘用一百多位交通助理人員。
  2. 交通的改善需仰賴教育、道路工程與執法,三者缺一不可。近年市府已投入道路工程之改善,然而教育與執法尚需更多努力。
  3. 古云:勿因惡小而為之。但在交通實務上,於沒有執法的情況下,許多用路人習慣採取較為放鬆隨興的方式使用道路,不僅造成交通壅塞,甚至產生事故危害,威脅其他用路人的生命及身體健康。
  4. 建請警察局聘用交通助理人員,減少妨害交通之違規行為,提升民眾正確交通觀念,引導用路人正向成長,改變城市的交通文化。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2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09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30011311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為提升本市交通管理之效能,改變古都新城的交通文化,並減輕基層員警勤務負擔,建請警察局增聘交通助理人員」之書面答復案,敬答復如下: 一、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二、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其工作項目如下:1.疏導道路交通。2.維持停車秩序。3.整理車站交通秩序。4.提供交通服務。5.排除道路障礙。6.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爰此,各地方市政府聘用交通助理人員後,除得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工作外,亦可賦予上開管理辦法所列工作項目。 三、 本府警察局刻正研議方案辦理中。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