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其他
- 議案屆次別
- 第1屆 第4次 定期會
- 類別
- 臨時動議
- 案號
- 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其他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盧崑福
- 連署人
- 曾順良、林燕祝、林全忠、陳文科、杜素吟
- 案由
- 為維護國家領土的完整,不分黨派,應強烈要求日本政府歸還釣魚台列嶼,必要時請中央政府採取強硬手段。
- 說明
一、1872年清朝同治11年,臺灣知府周懋琦所著「全台圖說」,內容清楚記載「山後大洋有嶼名釣魚台,可泊巨舟十餘艘」,有圖為證,釣魚台列嶼自古隸屬臺灣。
二、日本於甲午戰爭時,趁機兼併釣魚台列嶼,是違反國際法的侵略行為,且當時未經日本天皇發布敕令昭告世界,這是「竊占」行為,在國際法上自始無效。
三、領土主權是國家至高無上的表徵,日本政府今天將釣魚台國有化,明顯侵害中華民國主權。
四、過去宜蘭漁民只要不在釣魚台海域12浬內作業,就不會遭驅逐;如今日本政府將釣魚台列嶼收歸國有,其經濟海域一定更往台灣沿海延伸,多數漁民已經受不了迫害。(2001年至2011年期間,日本扣押臺灣漁船事件如附表)
五、1972年美國要將?繩(琉球)歸還給日本前,當時與美國有邦交的中華民國透過外交管道,要求美國將釣魚台列嶼及?繩島切割處理,反對釣魚台列嶼被納入日本。
六、內政部在民國60年12月2日已有公文(台六十內字第11676號令)核定本為無主地的釣魚台列嶼隸屬宜蘭縣政府,在民國63年1月將釣魚台列嶼劃歸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
七、馬英九總統表示:1895年前釣魚台是清廷領土,無可置疑,是日本侵佔了我們的釣魚台,沒有國際法上的效力;總統說:他採取很正確的做法,「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符合國際法上要求各國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提案附件.pdf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2/09/27
- 大會決議
- 照案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發文字號
- 執行情形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