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2次 定期會
- 類別
- 法規
- 案號
- 1
- 提案性質
- 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 來文日期
- 2015/03/30
- 來文字號
- 府衛食藥字第1040295840號
- 提案單位/人
-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 連署人
- 案由
- 制定「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敬請審議。
- 說明
- 為規範食品符合預防管控要求及安全標準,杜絕變質或逾有效期限、農藥或動物用藥殘留量超過安全容許量等不符食品安全衛生之食品流入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消費市場,強化食品業者管理其貯存之食品,並課予業者負有主動通報義務,同時列管農產品生產業者、批發市場、公有與民有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及集合攤販之食品業者,並要求化工原料業者將化工原料與食品分區標示,以強化源頭管理;另成立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小組,以執行跨局處聯合稽查問題食品上下游業者,於釐清食品安全疑慮前並得要求業者自主下架,並授權臺南市政府訂定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獎勵辦法,鼓勵市民共同監督食品業者,以確保本市食品安全及維護消費者權益,爰制定「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 本案業經本府103年12月25日第19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 檢附「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含總說明及逐條說明)乙份。
- 辦法
- 敬請貴會審議。
- 一讀日期
- 2015/08/28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一、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 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本府之規定。修正為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
二、第十四條第一項:本府衛生局對於檢舉查獲之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其獎金不得低於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六十。修正為百分之五十。 三、修正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5/11/05
- 大會決議
- 一、照審查意見修正通過。 二、附帶決議:聯合稽查小組成員至少新增7人以上。另請於一個月內將施行細則送本會備查。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5/11/17
- 發文字號
- 南議法規字第 1040007798號
- 執行情形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