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施余興望 Tjakumay Tagaw 
連署人
陳皇宇、李鎮國、張世賢、黃麗招 
案由
建請市府訂定「臺南市原住民族微型保險要點」,並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所需經費。 
說明
  1.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政府對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得予補助。
  2. 考量許多族人從事基礎建設工作,常為無一定雇主或無勞保保障的這些工作,它的危險度相對會增加,萬一不幸遭逢意外身故,能有一筆保險費,穩定及照顧家庭生活,避免突發事件對家庭造成嚴重衝擊,讓他們能夠更安心地面對未來。因此,原住民族微型保險就是為族人提供了貼心且可行的經濟保障方案。
  3. 除中央原民會辦理「原住民團體意外保險」外,目前新北市、桃園市有推出「原住民族微型保險」福利政策,提供族人更多保障,因此建請臺南市政府能夠參照其他縣市訂定相關補助辦法。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06/20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06/2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07/02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30005574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13年8月1日1130006889號 本府就「建請市府訂定『臺南市原住民族微型保險要點』,並編列年度 預算支應所需經費。」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政府機關相關保險內容摘要如下: (一)本府社會局辦理「臺南市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被保險對象為0-2歲送托嬰中心之嬰兒。 (二)教育部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被保險對象為2-18歲就學年齡之學生。 (三)本府社會局辦理臺南市脫貧自立計畫「微型保險」,被保險對象為 15-75歲符合特定條件者。 (四)中央原民會辦理原住民團體保險,被保險對象為25-65歲符合特定條件資格者等。 (五)上開保險之保險對象、保額及補助保費彙整如附件一、二。 二、承上所述,考量本市族人自0歲至65歲皆有相關保險進行保障,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評估暫無辦理微型保險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