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1屆 第5次 定期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蔡育輝
- 連署人
- 黃麗招、趙昆原、吳通龍、陳進益、王峻潭
- 案由
- 建議市府徵收新營區新東里公園預定地(編號公52),並開闢為公園,以利居民休憩使用。
- 說明
一、新東里公52公園預定地自民國56年辦理擴大都市計畫編列為公園用地迄今,因未辦理用地徵收,無法開闢為公園使用,違背原都市計畫編列為公園用地的美意。
二、目前該預定地周遭人口密集,當地居民頻反應,社區附近亟需公園以供休憩,又以該預定地現環境髒亂,里民咸期望倘市府於開發該公園時一併加強其綠美化,讓居民有一優美整潔環境可共休閒活動。
三、該預定地上將近有90%土地為私有土地,自民國56年劃設為公園預用地後,無法建築使用且未徵收,迄今已40多年,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嚴重受損。為補償人民財產權受損,建請市府應迅速針對上開用地,籌措財源辦理徵收並為開發,供市民休憩使用。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3/03/12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市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3/05/2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3/05/28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020010429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2.6.7府工園二字第1020499762號函復: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係各縣市政府所面臨之共通性重要 課題,因目前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用地經費甚為龐大,考 量目前財政短絀,將先行錄案,視未來財源情形研議。 三、公共設施尚未被徵收前,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申請包括臨時自用住宅、幼稚園、托 兒所、停車場或運動設施等使用。另為增加公共設施多元 化取得方式,本府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處理 方案」辦理且亦配合內政部頒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 辦法」及「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 地交換辦法」訂定相關作業要點,如符合前開作業要點規 定,民眾得依法提出申請。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