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 
連署人
黃麗招、趙昆原、吳通龍、陳進益、王峻潭 
案由
建議市府徵收新營區新東里公園預定地(編號公52),並開闢為公園,以利居民休憩使用。 
說明

一、新東里公52公園預定地自民國56年辦理擴大都市計畫編列為公園用地迄今,因未辦理用地徵收,無法開闢為公園使用,違背原都市計畫編列為公園用地的美意。

二、目前該預定地周遭人口密集,當地居民頻反應,社區附近亟需公園以供休憩,又以該預定地現環境髒亂,里民咸期望倘市府於開發該公園時一併加強其綠美化,讓居民有一優美整潔環境可共休閒活動。

三、該預定地上將近有90%土地為私有土地,自民國56年劃設為公園預用地後,無法建築使用且未徵收,迄今已40多年,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嚴重受損。為補償人民財產權受損,建請市府應迅速針對上開用地,籌措財源辦理徵收並為開發,供市民休憩使用。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3/03/12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市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3/05/2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3/05/28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020010429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2.6.7府工園二字第1020499762號函復: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係各縣市政府所面臨之共通性重要 課題,因目前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用地經費甚為龐大,考 量目前財政短絀,將先行錄案,視未來財源情形研議。 三、公共設施尚未被徵收前,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申請包括臨時自用住宅、幼稚園、托 兒所、停車場或運動設施等使用。另為增加公共設施多元 化取得方式,本府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處理 方案」辦理且亦配合內政部頒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 辦法」及「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 地交換辦法」訂定相關作業要點,如符合前開作業要點規 定,民眾得依法提出申請。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