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34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宜瑾、許又仁 
連署人
王錦德、蔡筱薇、林志展、邱莉莉、李宗翰、李偉智、呂維胤 
案由
建請經發局訂定辦法,於台南市新開發工業區,應強制設立事業廢棄物處理廠。 
說明

一、台南工業區之事業廢棄物,常委由原有市府焚化廠協助處理,使已有的城西及永焚化廠難以負荷。

二、事業廢棄物應由工業區自行處理,建議市府應訂定辦法,規定將來台南新開發工業區,應強制設立事業廢棄物處理廠。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3/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05/23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05/2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06/04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80005148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8年6月18日府經區字第1080720652號函復如下: 建設議提34號對貴會第3屆第1次定期會決議案之書面答覆本府就「建請經發局訂定辦法,於台南市新開發工業區,應強制設立事業廢棄物處理廠」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 臺南市目前事業廢棄物清理量為 2,644 噸/日,其中再利用處理占67%、委託處理 30%(含中間處理廠占 53%、政府機構焚化廠 42%及最終掩埋處理 5%)及自行處理 3%,可見廢棄物處理以再利用處理機構及中間處理廠為主。為有效處理本市事業廢棄物,爰未來將加強輔導廢棄物再利用,以增加本市事業廢棄物處理量能。 二、 本市既有工業區有環保用地如南科、南科工及柳科環保用地者均已規劃著手事廢處理量能。且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2 條已明文規定﹕「新設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區內或區外規劃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以去化處理清除事業廢棄物」,倘臺南市有新開發工業區時,將遵循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並無再另訂設立事業廢棄物處理廠辦法之必要性。 三、 承蒙貴會議席對於本市工業區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回覆附件